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边界及实现机制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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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边界及实现机制研究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边界及实现机制研究 河北省省委党校 牟永福 引言 (一)选题背景 2013年7月31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2013年9月30日,国务院公布《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在国家层面对地方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作出顶层设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2014年1月16日召开的全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会议,清晰地勾勒出我国未来政府购买服务的发展蓝图。2014年1月27日,河北省出台《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3号),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程序、绩效管理做出了详细规定和说明。“十三五”时期,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将继续深入推进,到2020年,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 日期 文件 2013.7.31 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 2013.9.30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 2014.1.16 全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会议 2014.1.27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3号) (二)概念界定 公共服务与私人服务不同。判断一种服务是否属于公共服务,关键在于其提供方以及其所使用的权力与资源的性质。公共服务是指使用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向公民(及其被监护的未成年子女等)所提供的各项服务。例如,教育服务本身只是特定专业性服务,使用了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所提供的教育服务才是公共服务,而为了个人牟利使用私人资源所提供的教育服务或私立教育是营利性的私人服务,而非营利社会组织使用来自捐赠等渠道的社会资源所提供的教育服务或所办的公益性学校则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性服务。公共服务体现的是公民权利与国家责任之间的公共关系;私人服务体现的是以货币可支付能力为前提的私人牟利追求与消费者之间的市场关系;而社会公益性服务则体现的是部分社会成员的善意与志愿精神同特定社会群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具体包含四层意思: 购买目的 为了更好地促进公共服务供给,是为了更好地履行政府职责、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而非推卸政府责任。 购买途径 通过市场机制,让市场在公共服务领域发挥一定作用。 购买程序 购买必须通过一定方式和程序。 购买对象 政府购买是向社会力量购买,即通过市场机制使社会力量成为公共服务的提供主体。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与政府采购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政府通过公开招标、定向委托、邀标等形式将原本由自身承担的公共服务转交给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履行,以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改善社会治理结构,满足公众的多元化、个性化需求。政府采购是指国家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 购买主体区别:政府采购主体相对宽泛,政府采购服务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其主体包含全口径事业单位及全口径社会团体。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则更加细化,服务购买主体为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其主体则排除了营利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承接主体区别:政府采购的承接者大多为企业。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应该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或者是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也就是说,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可以成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购买内容区别:政府采购的“服务”,包含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也包含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购买的服务,以公共服务为主,公益性和公共性的特征尤为突出。 购买机制区别:政府购买服务严禁转包,强调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以及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政府采购服务目前没有如此严格的要求。 绩效管理区别:政府购买服务要求严格绩效评价机制,评价结果是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以及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政府采购暂无绩效评价机制。 现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被越来越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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