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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级经济法基础班课件视频音频讲义
第三单元 保险法律制度
(2013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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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法的基本原则(P196)
1.最大诚信原则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1)对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2)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3)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解释1】(1)故意不告知:不赔不退;(2)重大过失:不赔但退还保险费。
【解释2】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保险利益原则
(1)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解释】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上述人员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此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2)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解释1】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要求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并不强调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如果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不得对保险人行使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解释2】《保险法》未明确规定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一般来讲,财产保险中享有保险利益的人员包括: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承租人等。
3.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人的赔付以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而且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解释】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相关链接】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4.近因原则
保险事故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
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P205)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和保险人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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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保险人
①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
②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③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
④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
(2)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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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受益人的资格一般没有限制,胎儿作为受益人应以活着出生为限,已经死亡的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3.特殊规定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解释1】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解释2】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三、保险合同的订立
1.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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