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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第十章物权总论

第三编 物权法 第十章 物权总论 目 录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第二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四节 物权的分类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第五节 物权的变动 第六节 物权的公示 第七节 物权的保护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物权法是通过规定物权调整物质资料占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概念 人 支配占有 物质资料 (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1、物的归属关系 2、物的利用关系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原则 (二)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物权的原则 (三)物权法定原则 (四)一物一权原则 (五)公示公信原则 (六)区分原则 (三)物权法定原则 是指物权的设定,内容、效力和公示均有法律规定,它包括: 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不能有当事人自己设定。 物权的内容只能有自己设定,不得有当事人臆定。 物权的效力及其公示的方法必须有法律规定。 返回 (四)一物一权原则 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仅是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一个物上不能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客体。 返回 (五)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其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告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的制度。 2、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 ,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公示,即是以公示的方法表示物权的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的交易,法律依然承认具有与真实的物权一样的效力以保证交易的安全的制度 返回 第二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人可得直接支配于物、以获得支配利益,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一)概念 人 支配 物 他人 支配 排他 “时空唯一性” 第二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物权的特征 (一)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二)物权以物为客体-债权以行为为客体 (三)物权是通过对物的支配而享受物的经济利益的权利-债权是请求权 (四)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物权人在物权关系里可以为一定行为的法力。 一、支配效力 支配权 物 他人 支配权 “时空唯一性” 所有人 (一) 直接支配力 (二) 间接支配力 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二、排他效力 支配权 物 他人 支配权 排他 “时空唯一性” 人 物权排他性:一物之上的若干物权之间的“优”、“劣”之争 为“优”者——其物之支配不受任何影响 为“劣”者——其物之支配必须限制在不对为“优”者造成影响的 范围之内 (一)物权排他效力的表现 1、不能并存之排他 排斥 (1)所有权 所有权 (2)所有权 他物权 排斥 (3)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 排斥 2、可得并存之排他 排斥 (1)他物权 所有权 (2)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 排斥 (二)“优”、“劣”的确定方法 —— 物权对抗规则 1、法定物权最优 2、以合意设立的物权,在合意的双方之间,后者为优 甲(所有权) 抵押 乙(抵押权) 留置 丙(留置权) 3、以合意设立的物权,在非合意的双方之间 —— (1)具备公示的物权为优 (2)均具备公示的,先公示者为优 甲(所有权) 抵押 乙(抵押权) 抵押 丙(抵押权) 登记 孰优孰劣? 抵押权登记 抵押权未登记 (3)均不具备公示的,先成立者为优 4、无偿取得的物权最劣 甲(所有权) 抵押 乙(抵押权) 抵押 丙(抵押权) 未登记 孰优孰劣? 抵押权登记 抵押权未登记 甲(所有权) 抵押 乙(抵押权) 赠予 丙(所有权) 登记 孰优孰劣? 抵押权登记 抵押权未登记 三、优先效力 (一)物权破除债权 物权破除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甲(债权人) 乙(债务人) 10万元 丙(债权人) 15万元 丁(债权人) 5万元 甲(所有权) 1 5万元 物权优先受偿 甲 乙(债务人) 10万元 丙(债权人) 15万元 丁(债权人) 5万元 1 5万元 债权 抵押权 12万元 (二)优先受偿权 (三)优先购买权 共有人 典权人 承租人 四、追击效力 物权标的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物权人都得以追击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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