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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一建法规教材改动内容
2016一建《法规》改动及新增内容
依照2000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1)国家主权的事项;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犯罪和刑罚;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7)民事基本制度;
(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
(10)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11)必须由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新增11,新教材P3)
(五)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统称规章。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修改新教材P5)
(六)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修改新教材P5)
(六)备案和审查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1)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3)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做出变通的情况;
(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5)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构备案;经济特区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做出变通的情况。(新增新教材P6)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新增,新教材P53)
《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因此,房屋征收是物权变动的一种特殊情形,是国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种方式。房屋征收要根据城乡规划和国家专项工程的迁建计划以及当地政府的用地文件,拆除和迁移建设用地范围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对原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进行补偿和安置。房屋征收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工作,必须按照计划和施工进度进行,过早或过迟都会造成损失和浪费,需要先期进行征收的,征收进度必须能满足建设工程开始施工和连续施工的要求。(新增,新教材P54)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的法定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发证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的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此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修改,新教材P56)
三、骗取和伪造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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