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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亲属身份关系09
第 章 亲属身份关系 基本内容: 配偶权 亲权 亲属权 第一节 配偶权 法条链接:《婚姻法》13—24条 思考:夫妻间具体有哪些权利义务? 一、概述 夫妻关系=人身关系 + 财产关系 ↓ 配偶权 夫妻关系的历史沿革 夫妻一体主义→夫妻别体主义 - 夫妻一体主义 基督教:“做妻子的应当顺服自己的丈夫,有如顺服主,因为丈夫是妻子的头如同基督是教会的头。” 《摩奴法典》:“妇女以合法婚姻与男子结合,有如河流之与海洋结合。” 封建礼制:“夫为妇之天”,“夫为妻纲” ,“夫妻一体就是与尊者一体 - 夫妻别体主义 《婚姻法》13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 ? 总结:夫妻关系之发展趋势 二、配偶权的概念 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婚姻存续权说 身份权说 基本身份权 人身权 综合概念说 三、配偶权的具体内容 (一)夫妻姓名权 14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2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二)夫妻人身自由权 15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 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 (三)生育权利与义务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17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妇女权益保障法》51条,妇女按照国家规定,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解释三》9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1.生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2.夫妻双方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3.生育权无法实现时,可通过离婚方式予以救济 (四)忠实义务 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忠实义务”,保持性生活专一、纯洁的义务。 (狭义) 忠实义务不能强制履行,但违反应当承担不 利后果。 (五)家事代理权 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 家事代理的范围:日常家事 立法目的 (1)夫妻共同生活的便利 (2)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我国相关规定 解(一)17条,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外国法的相关规定 1、夫妻同居义务(日、德、瑞) 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包括物质、精 神与性生活等方面。 免除情形 不能强制履行,但承担法律的不利后果 2、住所决定权 选择、决定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权利。 三种立法类型 (1)丈夫权利主义。瑞 (2)丈夫义务主义。英 (3)协商一致主义。法 9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的约定, 女方可以成为男方的家庭成员,男方可以成 为女方的家庭成员”。 3、夫妻订约权(自学) 即夫妻之间相互订立契约的权利。 第二节 亲 权 一、亲权的概念及特征 指父母基于身份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 监督和保护的权利与义务。 身份权 亲权的对象为未成年子女 亲权为父母专有(亲权人) 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不能放弃(监护?) 绝对权 二、亲权的内容 (一)身上照护权 居住所指定权 管教权(惩戒权) 子女交还请求权 子女身份行为及身上事项之同意权及代理权 抚养义务 赔偿义务 (二)财产照护权 财产行为代理权及同意权 子女财产管理权 使用、处分权(注:限制) 三、概念比较:亲权与监护 (一)两种立法例 (二)区别与联系 性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主要是义务 立法原则:放任主义/限制主义 主体范围:亲权人与权利相对人; 监护人与相对人 权利内容 :经济上的供养, 人身、财产上的保护, 精神上的培养与教育 三、亲权的丧失、中止与消灭 丧失:亲权人因法定的原因而失去行使亲权的资格。 - 剥夺:滥用或不履行 - 转移:收养 中止:亲权人因事实上的原因不能行使亲权时,依法宣告停止其亲权,当其停止亲权的原因消灭时,仍恢复亲权的制度。 消灭:亲权因一定的事由而不复存在。 - 子女成年或死亡 - 父母双方均死亡 法条链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节 亲属权 一、亲属权的概念 指除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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