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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综述讲义
公共利益综述 纽曼 在确定纯粹以受益者数量为标准的主观公益时,提出了以国家目的任务为质的客观公益的判断标准,符合现代宪法理念对公益的认定。 卢梭 “唯有公意才能够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他为现代政治生活奠定了合法性的基石,即公意和公共利益。 关于公共利益不同的学说 哈耶克 边沁 公共利益只能定义为一种抽象的秩序,即“自由社会的共同福利或公共利益的概念,决不可定义为所要达至的己知的特定结果的总和,而只能定义为一种抽象的秩序。 “公共利益”决不是什么独立于个人利益的特殊利益。他认为一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就是这个社会中所有的人的个人利益之和。国家的目的就是最大程度地促进公共利益,实现社会“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关于公共利益不同的学说 目录 公共利益内涵 公共利益界定理论 公共利益界定标准 公共利益特征 结论 PART ONE 公共利益内涵 1-1 公共利益内涵 目的论 实体解释论与程序解释论 范进学主张公共利益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他认为,公共利益仅仅是人实现其权利和自由的手段,公共利益必须以宪政的名义进行。 在实体解释论中,刘连泰认为需要将公共利益进行拆解,先解释“公共”,后解释“利益”,最后将两者合并形成对“公共利益”的解释。而程序解释论核心不在于“公共利益”的准确定义,而是在于如何通过在国家机关与民众之间达成共识而确定“公共利益” 。 1-2 个体论与群体论 共同利益首先是指 “多数人”的利益。共同利益具有相对普遍性与共享性。共同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关联。 魏学宾认为我们不应该牺牲个人利益来实现多数人利益。公共利益不应该以损害少数人的利益为前提。而然张庆东认为公共利益是一个与私人利益相对应的范畴。 法律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更加重要的是考虑其如何从“应然”达到“实然”,不仅要对公共利益进行文本意义上的静态界定,更要关注公共利益实际界定过程中的动态界定。 公共利益内涵 共同体利益论 法理解释论 1-3 利益调和论 国家利益往往侧重于国家的政治利益,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统治阶级的利益是否与公共利益一致,由国家内部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而定。因此,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是紧密联系的。 沈桥林认为公共利益是独立于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的一种独立的利益类型,不能被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所取代。 公共利益不是私人利益的简单相加,也不是特定多数人的群体利益,而是特定群体中不特定多数人共同享有的社会价值,公共利益是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的调和产物。 公共利益内涵 国家利益论 1-4 公共利益内涵 公共利益既不仅仅是指数量上众多的人的利益,也不仅仅是指多个主体共享的利益。公共利益侧重点在于公共性或开放性。公共利益不得专为某些个人所保留,公共利益必须是人人都有机会享受得到的。 其中,权力利益与权利利益(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是解决“公共利益”问题的“命门”。而点中此“命门”的武器,只能是为公众提供充分的参与机会,让他们的意见通过合法途径得到表达,并最终体现于为一切社会主体所共同遵守的法律之中。 PART TWO 公共利益界定理论 2-1 受益人数量角度界定理论 将公益理解为是私益的界定理论 “工具说”界定理论 公共利益界定理论 将公益理解为是私益的界定理论——以美国的博登海默为代表 受益人数量角度界定理论——以纽曼和边沁为代表 “工具说”界定理论——以英国的哈耶克为代表 1 2 3 分配和行使个人权利时绝不可超越一种外部界限,这种外部界限就是公共利益。 纽曼提出了“不特定多数人理论” ;边沁也将公益界定为最大多数人的幸福,也就是说这种理论强调一种主体数量上的特征。但该界定理论对“多数”的界定困难,当一个地区的多数人的利益与另一地区的多数人的利益相冲突时,如何界定公共利益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公共利益是一种抽象的秩序,仅仅提供一种最佳渠道,使无论哪个成员都可以将自己的知识用于自己的目的。 公共利益界定理论 2-2 PART THREE 公共利益界定标准 3-1 标准 公共利益界定标准 主观目的角度界定 程序角度界定 利益享有主体范围界定 考虑行政、司法、立法三者的角度界定 3-2 主观目的角度界定 程序角度界定 只有具有公共性质的主体做出的决策、决定或者行为才可能属于公共利益,主体标准排除了一些为公共利益服务的私性质主体。 范进学和魏学宾从程序的角度研究,认为不能仅仅静态地界定公共利益,还需要动态地对公共利益予以界定,通过程序使每个个体的意见都得到自由充分的表达,产生的才会是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界定标准 3-3 考虑行政、司法、立法三者的角度界定 利益享有主体范围界定 唐忠民、温泽彬、刘丹认为界定“公共利益”属于权力机关的权限,但具体方式却不可行;而司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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