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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讲义
四川鑫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四川鑫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规范用车范围及程序,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公务车辆的派用与使用范围
第一条 车辆派用原则
办公用车按先上级、后下级,先急事、后一般事,先满足工作任务、接待任务,后其他事的原则安排。同等情况下如有两方需同时使用车辆,原则上考虑职级较高者或业务繁忙的部门优先使用,同线路时可合并使用。
第二条 车辆使用范围
(一)领导公务用车;
(二)接送公司重要客人;
(三)代表公司出席有关会议和活动;
(四)财务人员办理银行、税务等业务;
(五)公司各部门办理业务用车应符合下列条件:
1、所去之处无公共交通工具或交通不便;
2、时间紧迫,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影响工作的完成;
3、紧急处理的突发事件;
4、领导交办的紧急公务。
(六)上级机关及客户单位领导临时借用。
第二章 公务车辆的使用
第三条 公司公务车辆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一律由公司常务副总审批。
第四条 以下情况由综合办直接派车:
(一)公司董事长的临时用车;
(二)由公司统一安排的上级机关及客户单位领导用车;
(三)公司统一组织的活动用车。
第五条 除第四条以外的其他情况公务用车:
(一)公务用车应提前进行派车审批,由综合办填写《派车单》(一式二联),审批联经领导审批签字后交综合办,用车后将核实联交综合办签字核实,没有履行派车手续的,一般不安排用车;
(二)综合办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的原则安排车辆使用,用车人办事方向、路线、地点相同、相近或顺道时,应一车多用,减少浪费,公司用车应服从综合办的调整安排;
(三)用车人应按派车单的拟用车时间用车,若超过1小时不用车的,该《派车单》作废,综合办可另行安排其他出车任务;
(四)用车人应按照派车单的行车线路规定方向行驶,不得自行改变,确因不可抗力因素(如气候原因)或工作需要改变行车线路的,须及时报批;
(五)严禁利用工作用车机会,用于非工作需要;
(六)如遇到紧急情况不能在当时办理派车手续的,应在车辆使用完毕后及时补办用车手续;
(七)职工出差往返飞机场,原则上要求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特殊情况(人数较多、事情紧急等)可由综合办统一派车。
第三章 公务车辆的管理
第六条 综合办负责公司公务车辆的管理,并根据工作情况对公司公务车辆实行统一调整、派遣和使用。
第七条 综合办负责督促安排公司公务车辆保险、年审年检及相关费用的缴纳工作。车辆的各种附带资料,如行驶证、保险卡应妥善放置车内,杜绝遗失。
第八条 公司公务车辆实行加油审批油制度。综合办要及时统计油料消耗情况,填写《公司车辆月度油耗统计表》和《()月加油记录及公里数明细表》,在派车时应及时告知用车人油量情况。油量不足时由用车人填写《机动车加油申请表》,第一联交综合办存档,第二联在报销油费时交财务部,尽量减少用车中途加油的次数。
第九条 公务车辆使用完毕应返回公司规定的停车地点停放,一般不允许在外过夜,特殊原因不能返回的,应经公司领导同意,并停放在安全、有人值守的停车场。因驾车人主观原因造成车辆损坏,或因不按规定使用和管理造成车辆被盗,相关责任人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第四章 用车人(驾车人)职责
第九条 用车人(驾车人)出车前应对车辆进行日常检查和清洁卫生,保证车况良好及证照齐全。如发现故障或证照不齐应立即汇报,保证车辆能正常安全出行。
第十条 驾车人应爱护车辆,做到科学驾驶,厉行节约,减少油耗。
第十一条 驾车人的驾龄必须满一年,必须熟悉和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文明安全行车,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使、开赌气车,有上述行为的,发现一次扣岗位工资50~200元。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十二条 出现交通事故时,用车人(驾车人)应及时向公司报告,隐瞒不报或未及时报告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用车人和驾车人负责。
第十三条 驾车人因违反交通法规造成罚款和事故的,应自行负责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负次要责任或一定责任的,驾车人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造成曝光影响公司声誉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记过、降职或降级、辞退处分。
第十四条 用车人(驾车人)利用(或假借)工作用车机会,将公务车辆用于非工作需要的,公司将按照20元/公里收费,同时扣岗位工资200元/次;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在此期间若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自负。
第十五条 用车人(驾车人)在用车完毕归还公务车辆时,应检查车辆的证照、物品及配备的工具、设备等,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按责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隐瞒不报者,公司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罚。
第五章 车辆保养及维修
第十六条 综合办负责公务车辆保养及维修管理工作,用车人(驾车人)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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