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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审计常见的违规行为.doc
一、对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审计常见的违规行为
◆1.1 违规发放贷款
1.1.1 向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借款人或项目发放贷款
1.1.1.1 贷款担保或抵押物、质物不符合规定条件
1.1.1.2 贷款担保手续不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
1.1.1.3 项目资本金比例不达标
1.1.1.4 项目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1.1.1.5 项目应报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
1.1.1.6 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规定
1.1.1.7 未落实其他审批放款条件授信
1.1.1.8 借款人主体资格或资质不符合法规或政策规定
1.1.2 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1.1.3 提高或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1.1.4 越权审批贷款、违反程序授信
1.1.5 向融资额度或贷款年限超出规定标准的借款人或项目发放土地储备贷款
1.1.6 超并购范围或对已完成的并购交易发放并购贷款
1.1.7 未按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确定的标准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1.1.8 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支取方式划转支付贷款资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2)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一对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比例达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三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商业银行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
(3)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应在书面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权限进行授信。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应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授信。
“第三十六条 客户未按国家规定取得以下有效批准文件之一的,或虽然取得,但属于化整为零、越权或变相越权和超授权批准的,商业银行不得提供授信:(一)项目批准文件;(二)环保批准文件;(三)土地批准文件;(四)其他按国家规定需具备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五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时除相关文件外,还应出示融资规模控制卡。银行业金融机构批准融资前,应对融资规模控制卡中的已有融资额度进行认真核对,拟批准的融资额度与本年度已发生的融资额度(包括本年度贷款已在本年度归还部分)累计不得超过年度可融资规模,对本年融资额度已达到年度可融资规模的土地储备机构,不得批准新的项目融资列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遵循市场化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向列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发放并管理土地储备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有关部门关于土地储备贷款的相关规定,根据贷款人的信用状况、土地储备项目周期、资金回笼计划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名录内土地储备机构所属的储备土地,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方可用于储备抵押贷款。贷款用途可不对应抵押土地相关补偿、前期开发等业务,但贷款使用必须符合规定的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三)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
()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银监会第2号令)“第九条 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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