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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汇利2号债券分级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doc
东吴汇利2号债券分级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 前言 1
二、 释义 1
三、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4
四、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5
五、 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9
六、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14
七、 集合计划的分级 15
八、 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20
九、 集合计划的成立 21
十、 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22
十一、 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23
十二、 集合计划的资产估值 23
十三、 集合计划费用、业绩报酬 27
十四、 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28
十五、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29
十六、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32
十七、 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37
十八、 集合计划信息披露 39
十九、 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41
二十、 集合计划的展期 41
二十一、 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41
二十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43
二十三、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47
二十四、 风险揭示 48
二十五、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52
二十六、 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52
二十七、 或有事件 53
前言
为规范东吴汇利2号债券分级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运作,明确《东吴汇利2号债券分级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业务规范》)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东吴汇利2号债券分级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释义
在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 指东吴汇利2号债券分级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计划说明书、本集合计划说明书” 指《东吴汇利2号债券分级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合同或本合同” 指《东吴汇利2号债券分级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东吴证券--兴业银行关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资产托管协议》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业协会” 指中国证券业协会 “《管理办法》” 指2012年10月1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指2012年10月1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业务规范》” 指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2年10月19日正式发布并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 “管理人” 指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吴证券”) “托管人” 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计划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等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人” 投资者签署《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 “份额持有人、持有人” 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说明书》参与本集合计划,且剩余持有份额大于零的委托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本集合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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