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乾元保本型人民币2015年第53.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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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乾元保本型人民币2015年第53.doc

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乾元”保本型人民币2015年第53期理财产品说明书 一、产品要素 产品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乾元”保本型理财产品2015年第53期 产品编号 JL082015053045D01 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编号 C1010515002612 产品类型 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 目标客户 保守型、收益型、稳健型、进取型、积极进取型个人客户 内部风险评级 (一盏警示灯) 本金及收益币种 人民币 产品规模 产品规模上限为30000万元,下限为1000万元。 客户预期 年化收益率 4.0% 产品募集期 2015年4月14日至2015年4月16日 产品募集期内,客户将认购资金缴存至客户指定账户之日起至本产品成立日(不含)期间,客户可获得认购资金的活期存款利息。募集期内的利息不计入投资本金。 产品收益及 计息规则 1.根据客户的投资本金、每笔投资本金的投资天数及实际的年化收益率计算收益; 2.募集期内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募集期内的利息不计入投资本金。 产品成立日 2015年4月17日 产品期限 45天 产品到期日 2015年6月1日 认购起点金额 个人客户购买的起点金额为5万元, 以1000元的整数倍递增。 销售地区 吉林省分行 附属条款 单个机构客户无最高投资限额。 中国建设银行可根据需要对这一条款进行调整,并至少于新条款启用之前2个工作日公布。 本产品不具备质押等担保附属功能。 二、投资管理 (一)投资范围 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乾元”保本型人民币理财产品将在中国建设银行指定多家下属分支机构销售,本期产品募集资金投资于同业存款等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投资工具。 (二)投资团队 中国建设银行是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之一,拥有专业化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管理团队和丰富的投资经验。中国建设银行秉承稳健经营的传统,发挥自身优势,为产品运作管理提供专业的投资管理服务,力争帮助客户实现收益。 (三)参与主体 产品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 产品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西安大路支行 三、产品运作说明 (一)产品规模 1.本期产品规模上限:30000万元。在本期产品募集期内,对本期产品的认购金额达到本期理财产品规模上限,则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停止本期产品的认购,已经认购成功的客户投资权益不受影响。 2.本期产品规模下限:1000万元。在本期产品募集期内,对本期产品的认购金额未能达到本期理财产品规模下限,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宣布本期产品不成立。如产品不成立,中国建设银行将在通知客户产品不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认购本金至客户指定账户,客户应确保账户状态正常,并及时查询账户资金变动情况。 (二)认购/申购/追加投资/赎回 募集期内,客户认购本期产品,应提前将理财资金存入客户指定账户。在本期产品运行期间,不开放申购、追加投资和赎回。 四、理财收益说明 (一)理财收益风险 1. 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需谨慎。本说明书有关预期收益率、预期最高收益率的表述不代表投资者到期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中国建设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2.风险示例 在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收益未按时足额回收的情况下,根据收益实际回收情况计算客户应得收益。 如到期只能回收本金及部分收益,则客户实际年化收益率可能低于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如到期未能回收任何收益,则客户实际收益将为零,客户只能收回本金。 (二)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 1.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的测算依据为:4.0%。本产品基础资产预期年化收益率约为4.0%,在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收益按时足额回收的情况下,扣除产品托管费率0.02%、产品销售费率0.05%,剩余部分作为产品管理费由产品发行人收取。如果产品实际获得的收益率达到产品基础资产预期年化收益率,则超出部分将作为产品管理费,由产品发行人收取。 2.在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收益未按时足额回收的情况下,须根据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本金及收益实际回收情况计算客户应得收益;如发生基础资产无法回收收益的最不利情况下,客户的实际收益率将为零。 (三)客户收益 1.收益计算公式 中国建设银行根据客户持有的投资本金数额、每笔投资本金的实际天数及实际年化收益率计算收益。 客户收益=投资本金×实际年化收益率×产品期限天数÷365 2.计算示例 假设客户100万元投资本金,产品期限为45天,中国建设银行公布的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为4.0%,中途未进行预期年化收益率的调整,且在产品到期日,实际收益率达到了预期收益率,则在到期日应兑付客户的投资收益为: 投资收益:1,000,000.00(投资本金,使用千分位分隔符)×4.0%×45(天数)÷365≈4931.51(使用千分位分隔符)(元)(四舍五入) 上述示例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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