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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辅导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对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辅导
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总则
1、境内机构的贸易外汇收支应该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遵守“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的原则,确保进出口贸易主体与收付汇主体一致。
2、外汇局建立进出口货物流与收付汇资金流匹配的核查机制,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对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企业进行现场核实调查(简称现场核查)。
3、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或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分类为:A、B、C三类。外汇局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对A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管理措施;对B、C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
4、外汇局对企业贸易信贷进行总量监测,对企业贸易信贷规模实施比例管理。企业应该按规定向外汇局报告贸易信贷信息。
二、名录管理
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统一向金融机构发布名录。金融机构不能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一) 名录登记
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所需资料为1、《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以上资料外汇局审核原件,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留存至外汇局)
(二) 名录变更
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企业办理名录变更手续时,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供名录变更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三)名录注销
1、企业主动申请注销名录
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天内持注销名录申请书及相关部门文件或证明(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的除外)原件及复印件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1)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
(2)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3)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2、外汇局强制注销企业名录管理
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
①企业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
②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③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④区内企业已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注销手续;
⑤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⑥外汇局对企业实放现场核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⑦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3、外汇局可通过下列方式确定企业存在规定情况,并注销其名录。
(1)定期通过工商、商务管理部门网站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取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企业以及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信息后,据此注销相关企业名录。
(2)为区内企业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注销手续后,及时注销相关企业名录;
(3)定期通过监测系统查询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信息,据此注销相关企业名录;
(4)现场核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各种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及时注销相关企业名录;
(5)外汇局核实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辅导期企业管理
1、外汇局对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对其进行政策法规和系统操作等辅导。
2、外汇局为企业办理名录登记时,在监测系统中手工设置辅导期标识,辅导期结束后监测系统自动删除该标识。
3、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第90天。
4、辅导期企业不纳入总量核查,外汇局对其实施专项监测。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书面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辅导期内发生的影响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的情况,企业应按A类企业相关规定进行贸易信贷、差额、贸易主体不一致等各项义务性报告及主动性报告。
辅导期企业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外汇局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
四、贸易外汇收支管理
(一)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
1、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也包括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与境外的贸易货款收付;
2、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
3、深加工结转项下的境内收付款。包括深加工结转项下转出方从转入方收到的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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