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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江苏师范大学教职工考核办法.doc
附件1
江苏师范大学教职工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教职工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职务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绩效工资的定级定档提供依据,激励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江苏师范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办法》(苏师大发[2013]33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注重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
第二章 考核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我校在册在岗(含编制外学校正式聘用职工)的所有教职工均应参加考核。校级领导由干部主管单位负责考核。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1.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离职学习超过半年的;
2.当年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伤除外);
3.凡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岗的;
4.经校考核工作委员会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部分,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指政治态度、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学术道德和社会公德。
能:主要指学术(技术)、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及业务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及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取得成果的水平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廉:主要指工作中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情况。
第六条 教职工的考核应根据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基本要求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等基本条件,结合各类岗位聘用人员的特点,确定相应的考核重点:
1.管理岗位人员的考核重点为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协作精神、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
2.教师岗位(含教学科研岗和专职科研岗)人员的考核重点是为人师表、学术道德、教书育人、实际承担及完成岗位任务、教学科研成果等情况;
3.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考核重点是为教学科研工作服务的态度、业务技术水平、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
4.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考核重点为服务态度、操作技能、安全生产、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和完成任务等情况。
对兼任多种职务的人员,应考核其履行主要岗位职责的情况,并兼顾其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各等级的基本标准是:
1.优秀:积极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满负荷高质量地完成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
2.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较好地完成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
3.基本合格:能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基本完成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
4.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差,不能完成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工作责任心不强,出现严重失误;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当年度来我校工作,以前未参加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2.被用人单位退回至校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3.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4.凡出现Ⅰ级教学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一把手,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5.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当年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等次确定为基本合格;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人员,当年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等次确定为不合格。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涉嫌违犯党纪、政纪被立案审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被立案审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九条 工作情况发生变化的人员,其考核单位的确定按下列规定办理:
1.本年度由校外调进的人员,由我校基层单位进行考核。其调动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可参考调动材料中原单位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
2.从我校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人员,如援建宿迁学院人员、挂职锻炼人员,由借调单位出具表现证明,我校基层单位确定考核等次;我校借调进来的人员,由其目前所在基层单位确定考核等次。
3.本年度进入我校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由校基层单位进行考核,结合其转业、退伍时的鉴定确定等次。
4.单位公派外出学习、培训超过半年的人员,仍由原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5.本年度10月1日以后校内流动(含任职)人员,仍按原职务(职称)由原基层单位进行考核。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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