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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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制度

第十四章 刑罚执行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缓刑 第三节 减刑 第四节 假释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依法将生效的刑事裁判对犯罪分子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特征: 1、性质:执行刑罚的司法活动 2、前提:生效的刑事裁判 3、主体: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 二、原则 1、教育性原则 2、人道主义原则 3、区别对待原则 4、社会化原则 第二节 缓刑 一、缓刑的概念和种类 二、一般缓刑 三、战时缓刑 一、缓刑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 缓刑,是对所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二)种类 1、一般缓刑 2、战时缓刑 一般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战时缓刑,是在战时对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刑罚执行,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 注意: 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裁量制度 区别: 1、与免予刑事处罚 有无判处刑罚 2、与监外执行 (1)性质不同 (2)对象不同 (3)条件不同 (4)方法不同 (5)法律根据不同 3、与死刑缓期执行 (1)前提不同 (2)方法不同 (3)考验期不同 (4)后果不同 二、一般缓刑 (一)适用条件 1、刑期条件: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注意: (1)宣告刑 (2)数罪并罚也可以缓刑 2、根本条件: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3、限制条件: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二)考验期(73) 1、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2、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3、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4、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 5、刑罚减轻时,相应缩短考验期 (三)考察 1、应遵守的行为规范: (75)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2、考察机关(76) 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3、考察的内容(76) (1)是否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 (2)是否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77) (四)缓刑的法律后果(76、77) 1、没有刑法典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典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新犯之罪和漏判之罪,不受犯罪性质、种类、轻重以及应当判处的刑种、刑期的限制。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注意: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 无论缓刑是否撤销,所判处的附加刑均须执行。 三、战时缓刑 (一)适用条件(449) 1、时间条件:必须是在战时 所谓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2、对象条件: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 构成累犯的犯罪军人不能适用战时缓刑 3、实质条件:没有现实危险 (二)一般缓刑与战时缓刑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 2、时间条件不同 3、本质条件不同 4、考验期和考验内容不同 5、法律后果不同 第三节 减刑 一、减刑的概念 二、减刑的适用条件 三、减刑的程序和刑期计算 一、减刑的概念 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包括两种情况: 1、重刑种——轻刑种 2、长刑期——短刑期 二、减刑的适用条件 1、对象条件78 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实质条件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1)确有悔改表现 同时具备: 认罪服法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2)立功表现:具备之一: 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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