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法律法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精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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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法律法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精编

简阳市人民医院 抗菌药物法律法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 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精编试题 (一)抗菌药物法律法规复习题 一.是非题 1.根据患者的症状、体征及血、尿常规等实验室检查结果,初步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以及经病原检查确诊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是) 2.抗菌药物品种的选用原则上应根据病原菌种类及病原菌对抗菌药物敏感或耐药,即细菌药物敏感试验 (以下简称药敏)的结果而定。 (是) 3.抗菌药物的局部应用宜尽量避免:皮肤黏膜局部应用抗菌药物后,很少被吸收,在感染部位不能达到有效浓度,反易引起过敏反应或导致耐药菌产生,因此治疗全身性感染或脏器感染时应避免局部应用抗菌药物。 (是) 4.给药次数:为保证药物在体内能最大地发挥药效,杀灭感染灶病原菌,应根据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相结合的原则给药。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和其他β内酰胺类、红霉素、克林霉素等消除半衰期短者,应一日多次给药。氟喹诺酮类、氨基糖苷类等可一日给药一次(重症感染者例外)。 (是) 5.新生儿期肝、肾均未发育成熟,肝酶的分泌不足或缺乏,肾清除功能较差,因此新生儿感染时应避免应用毒性大的抗菌药物,包括主要经肾排泄的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等,以及主要经肝代谢的氯霉素。确有应用指征时,必须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据此调整给药方案,个体化给药,以确保治疗安全有效。不能进行血药浓度监测者,不可选用上述药物。 (是) 6.各医疗机构应结合本机构实际,根据抗菌药物特点、临床疗效、细菌耐药、不良反应以及当地社会经济状况、药品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类进行分级管理。 (是) 7.?-内酰胺类可以与多粘菌素类联合使用。 (否) 8.青霉素类可以与四环素类联合使用。 (否) 9.氨基糖苷类可以与大环内酯类合用。 (否) 10.喹诺酮类可以用于妊娠期妇女和小儿。 (否) 11.局部用药宜采用刺激性小、不易吸收、不易导致耐药性和不易致过敏反应的杀菌剂,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可局部应用。氨基糖苷类等可局部滴耳。 (否) 12.预防应用抗菌药物,术中需要追加的情况见于手术时间长(3小时)或术中失血量大(1500mL)。 (是) 13.新生儿禁用四环素类、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可导致脑性核黄疸及溶血性贫血的磺胺类药和呋喃类药避免应用。 (是) 14.预防应用抗菌药物要求Ⅱ类切口的停药时间为3至7天。 (否) 15.术前已存在细菌性感染的手术,属抗菌药治疗性应用,不属预防应用范畴。 (是) 16.头孢吡肟(马斯平)属于第四代头孢菌素,亚胺培南/西司他丁(泰能)属于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以上两种药物在我院均属于特殊使用类药物。 (是) 17.抗菌药物疗程因感染不同而异,一般宜用至体温正常、症状消退后72~96小时。(是) 19.确定为肠球菌感染,不宜再选用头孢类抗菌药物。 (是) 20.所有β内酰胺类抗生素均不宜用于甲氧西林耐药葡萄球菌感染,即使体外药敏结果显示敏感。 (否) 二、填充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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