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福建省电子政务绩效考核指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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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福建省电子政务绩效考核指标

2016年度福建省电子政务绩效考核指标 (综合应用部分) 一、2016年度省直单位电子政务绩效考核综合应用部分指标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考核内容、要求、办法和分值计算 信息化应用绩效(35) 公共信用数据建设 (8) 考核内容: 信用数据建设情况。 考核要求: 做好部门信用数据支撑业务系统的日常管理;按照信用信息征集目录及统一标准的要求,做好部门信用数据质量控制(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归集工作。 1.完整性:按照信用信息征集目录要求报送信息,以完整率衡量,完整率=实际提供的信息项数量/要求提供的信息项数量×100%。 2.准确性:采集的信用数据能准确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以入库率衡量,入库率=有效入库记录总数/提供记录总数×100%。 3.时效性。按照数据更新周期要求及时采集上报信用数据。 4.落实《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闽发改办〔2015〕725号)的要求,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梳理和归集。 (1)各部门梳理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报送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2)充分利用电子证照系统自动推送行政许可信息,不能自动推送信息的要以Excel格式文件报送。 (3)每个月5日前汇总报送省级部门及下属(市)县部门上个月的行政处罚等失信信息。 考核方法: 自评上报、在线监测。 分值计算: 1.完整性,3分。完整率达100%,得3分;达80%,得2分;达60%,得1分;低于60%,不得分。 2.准确性,1分。入库率达60%的,得1分;其余情况不得分。凡所报信息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等唯一识别标识视为可入库信息。 3.时效性,1分。按照要求及时采集上报信用数据的,得1分;未实现的,按比例扣分。 4.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梳理归集,3分。完成依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梳理,得0.5分;完成行政许可信息推送,得0.5分;每个月5日前按要求汇总报送行政处罚信息,得2分。 在建项目(6) 考核内容: 在建项目的建设情况。 考核要求: 按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工作。 考核方法: 自评上报、在线监测和现场检查。 分值计算: 按项目建设工期进度完成情况,分档次得分。 1.阶段进度延期2年以上的,不得分。 2.阶段进度延期1年以上的,得2分。 3.阶段进度延期半年以上的,得4分。 4.按阶段进度建设的,得6分。 已建项目应用(6) 考核内容: 业务系统应用情况。 考核要求: 推进已建业务系统发挥应用效益。 考核方法: 自评上报、在线监测和现场检查。 分值计算: 所有已建业务系统运行正常、应用良好的,得6分;出现系统未正常运行应用的,按比例扣分。 数据中心整合(15) 考核内容: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整合省直部门数据中心及信息中心的实施方案》(闽委发〔2015〕5号)要求,开展省直部门数据中心整合迁移。 考核要求: 按照2016年省直部门数据中心整合工作进度安排,将本部门所有非密业务系统迁移到政务云平台,实现集成应用。 考核方法: 自评上报、在线监测。 分值计算: 1.部门整合方案,3分。按要求制定并及时提交本部门数据中心整合具体方案,得3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2.系统迁移整合,10分。根据整合方案和进度安排,按时完成部门所有应用系统迁移整合的,得10分;延期1个月完成的,得8分;延期2个月完成的,得5分;10月30日之前未完成的,不得分。 3.资产处置,2分。应用系统迁移后1个月之内完成资产处置、机房清退的,得2分;超过1个月完成的,得1分;12月20日之前未完成的,不得分。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绩效(15) 目录注册和更新(5) 考核内容: 单位政务信息资源注册更新情况。 考核要求: 依据本单位职能,完善部门信息资源目录、数据库目录、应用系统目录和证照目录的登记、更新与维护等。 考核办法: 自评上报、在线监测。 分值计算: 依据职能完成本单位信息资源目录注册更新的,得5分;发现1处错漏,扣0.5分,直至扣完。 政务数据汇聚(8) 考核内容: 根据《福建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管理办法》,建立数据整合汇聚的工作机制和技术平台,将分布在政府各个部门、各个系统中的核心业务数据,通过汇聚、融合、重构、云化,形成人口、法人及其他各类业务的主题数据云,满足政务办理、公众服务、反恐维稳等相关业务数据共享要求。 考核要求: 1.各单位根据本单位人口和法人相关业务,梳理政务数据汇聚目录清单; 2.接入政务数据汇聚平台,根据目录清单向政务数据云实时汇聚本单位数据。 考核办法: 自评上报和在线监测。 分值计算: 1.根据本单位的业务职能所规定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行政服务事项,梳理本单位与人口与法人两大主题相关的政务数据汇聚目录清单,2分。按要求梳理完整准确的,得2分;不完整的,按比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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