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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ZCR201501025

CZCR-2015-01025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政府购买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服务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9日  郴州市政府购买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服务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和《2014-2015年湖南省政府购买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服务实施方案》(湘建保函〔2014〕228号),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模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住房的运行和管理,稳步推进政府购买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服务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范围内政府购买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服务,是指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将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后续管理工作中的部分服务性项目,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服务数量和提供质量向社会力量支付费用的工作方式。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市本级政府购买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服务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服务项目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购买当事人 第四条 政府购买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服务当事人是指在政府购买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服务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五条 购买主体是指具体负责实施工作的市房产管理部门。 第六条 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参加政府购买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服务需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服务所具备的设施、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其他具体资质条件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需求,结合本地情况确定。 第七条 政府购买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服务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承接主体参与竞争。 第三章 政府购买内容、资金及方式 第八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市本级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服务的管理需要,会同市财政部门编制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服务的项目、内容与标准。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服务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和项目: (一)日常性物业管理: 1.保障性住房小区环境卫生管理; 2.保障性住房小区公用绿地、花木等的养护与管理; 3.车辆停放、保安巡逻、门岗执勤等维护公共秩序的管理; 4.保障性住房及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 5.保障性住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的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 6.其他日常性物业管理。 (二)保障对象动态监管: 1.入住对象的信息登记与核对; 2.对入住对象的收入和住房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 (三)代收房屋租金。 (四)购买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政府购买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资金主要来源: (一)收取的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费; (二)保障性住房小区配套的经营性用房收入; (三)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 不足部分从市房产管理部门年度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服务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以下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根据投资建设的特点及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的现状,单一委托服务; (五)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购买方式。 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购买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服务的主要购买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之外的方式选择承接主体的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定程序。 第四章 政府购买程序 第十二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服务的需求变化和实际情况,编制政府购买保障性住房后续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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