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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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培训课件

 买卖合同 第一节 买卖合同概述 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 特种买卖合同 第一节 买卖合同概述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130条) 1.标的物:物与所有权?财产与财产权?(P270) 标的物应为流通物。如为禁止流通物,则买卖合同无效;如为限制流通物,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具体分析。 2.出卖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第9、132条) 3.买受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他法律,某些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不能为特定买卖合同的买受人。(P268) 第一节 买卖合同概述 二、买卖合同的特征(参见P267) 1.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 3.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第174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5.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第一节 买卖合同概述 三、买卖合同的内容 第131条:“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12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订立合同请尽量参考相应的示范合同文本。如:2000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拟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第一节 买卖合同概述 《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一般合同条款 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 一、出卖人的义务 第135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一)交付标的物 1、交付标的物的方式 。 包括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两大类。观念交付又可分为简易交付(第140条)、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第135条)。(物权法第25-27条) 2、交付标的物的范围 。 包括标的物本身、从物、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从合同义务、第136条) 。(P278) 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 一、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续) 3、按约定的期限或期间交付标的物。(第138、139条) 关于提前履行的问题(第71条) 4、按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第141条) 5、按约定的数量交付标的物(第162条) 。关于部分履行的问题(第72条) 6、按约定的质量交付标的物。(第153、154、155条) 7、按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第156条) 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 一、出卖人的义务 (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1.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物权变动的三种模式:物权形式主义、意思主义(债权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 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采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2.所有权保留(第134条)。(一种非典型的担保形式,主要存在于分期付款的买卖中) 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 一、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续) 3.不转移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知识产权的特别规定。(第137条) 4.一物数卖的处理 (1)数个合同是否有效?依合同法52条及其他法律规定确认。其效力一般与登记无关,但特定情况与批准有关。 (2)所有权的归属?依第133条及其他规定处理。在数份买卖合同有效时,可依登记、交付、约定先后顺序确定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注意其与所有权善意取得的关系。 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 一、出卖人的义务 (三)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责任,包括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1、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1)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就其出卖的标的物品质上所存在的瑕疵而承担的担保责任。 包括物的价值瑕疵担保、效用瑕疵担保及所保证的品质担保三种情况。我国合同法表述为“标的物质量”(第153条)。 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 (2)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成立要件:   a、标的物的瑕疵于交付时存在。   b、买受人不知标的物有瑕疵且在其不知上无重大过失。   c、买受人须在规定的期间内就标的物的瑕疵通知出卖人。(第157、158条) (3)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效力  第一,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第155条)  第二,解除合同。(148、164、165、166条) 有关产品质量三包的规定 1、1995年国家经贸委、技术监督局、工商总局、财政部颁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2001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产业部、工商总局颁布的《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3、2001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产业部、工商总局颁布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4、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颁布的《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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