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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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分类 1.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 2.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3 个体劳动合同解除和集体劳动合同解除 4 有过错解除和无过错解除 5 用人单位解除和劳动者解除 劳动者单方解除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二.劳动合同解除-协商解除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 1.实体和程序均无限制条件。 2.内容形式和程序没有违反强制性规定则有效。 3.用人单位提出,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法定辞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注意:1.解除权的性质 2.适用条件,用人单位违法违约。 3.本质上属于用人单位过错 4.根据《实施条例》26条规定,约定服务期的情况下不属于违反约定。 四.劳动者单方解除-立即辞职 第三十八条 第二款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注意: 1.立即解除的情形 2.用人单位严重违法 五.劳动者单方解除-通知辞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 1.又称预告解除,需要履行预告程序。 2.预告解除的两种情形。 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即时辞退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意: 1.本质上属于过错性解除,性质属于形成权。 2.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解除原因包括两方面: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严重违章违法。 4.程序: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有权纠正违法解除行为;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将处理结果通知工会。 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预告辞退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势变更原则的应用 注意: 1.本质上属于非过错性解除,劳动者无过错,由于主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2.医疗期一般为3-24个月。停工医疗发病假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期间。 3.程序性条件:提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替通知义务。一个月工资:《实施条例》20条确定为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 4.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5.不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 八、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经济性裁员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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