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与船舶物权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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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与船舶物权讲解

*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 1.抵押人: 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抵押权人: 多为银行等融资机构。 *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般来说,船舶抵押权的标的主要表现为船舶、运费或租金、“附属利益”及船舶保险赔款等,但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1.船舶及建造中的船舶; 2.运费或租金; 3.船舶保险赔款(CMC15条、第20条)。 * (四)法律关系的内容 1.抵押人义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当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 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 2.抵押权人义务 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 * (五)抵押权的设立与实现 1.权利设立 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权利消灭 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 3.权利实现: 依法拍卖。 * (六)抵押权的效力 1.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 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 2.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 3.登记的抵押权效力优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4.未登记的抵押权效力优于普通债权。 * 五、船舶留置权 (一)概念 《海商法》第25条:“?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其性质为法定担保物权。 * (二)留置权法律关系 1.主体: 留置权人包括,造船人与修船人。 2.客体: 处于造船人与修船人所占有下的船舶。 3.内容: 留置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三)留置权的效力及实现 1.效力 普通债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 2.实现: 参照物权法的规定,可与债务人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物。 * 六、船舶优先权 (一)概念 《海商法》第21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22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性质为法定的担保物权。 * (二)特点 1.法定性 产生、担保事项、实现方式等; 2.随附性(对物权) 随财产的转移而转移; 3.具有秘密性 无需登记自动产生; 4.优先性 具有最高受偿位次。 * (三)所担保的债权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船员工资)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人身伤亡)????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港口规费)????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救助报酬)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 * (四)优先权受偿顺序 1.不同项目间的受偿原则: 公共政策原则及倒序原则 2.同一项间的受偿原则: 同等地位原则及倒序原则 3.救助报酬的受偿适用倒序原则。 具体适用顺序 1. 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救助报酬,后于第1项至第3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1项至第3项受偿。???? 2. 第1、2、3、5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 3. 第4项救助报酬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 * A船在航行中疏忽,钩断了海底电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引起船舶自身安全,遇B船救助而脱险。进入目的港后,在卸货过程中因舱盖板放置不当,使港口理货人员某甲坠舱身亡。随后,由于船舶走锚,又撞损了码头设施,港口紧急调用C拖轮将其安全遣返锚地。 对A船享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有哪些,其清偿顺序如何? * (四)优先权行使与消灭 1.?船舶优先权与法律规定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同时产生。无需登记。 2.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 3.船舶优先权的消灭有以下三种情形: A.船舶优先权自产生之日起已满1年,优先权人仍未行使; B.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C.船舶灭失。 * 七、三种权利的比较 (一)共性 ?同属于船舶担保物权,具有共性: 如都以船舶为标的; 都是在作为债务人的船舶所有人的船上设置的他物权,并从属于一定的海事债权; 相对于一般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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