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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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咨询通告 编 号:AC-90-2 颁发日期:2008年X月X日 批 准 人: 标题: 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 1. 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CCAR-91部第91.303条、CCAR-121部第121.363条、CCAR-135部第135.413条、CCAR-21部第21.50和21.120条、CCAR-23部第23.1529条和附录G、CCAR-25部第25.1529条和附录H、CCAR-27部第27.1529条和附录A、CCAR-29部第29.1529条和附录A制定,目的是对航空器的制造厂家、设计更改批准持有人如何编制和获得局方认可持续适航文件(ICA)提出具体要求和指导。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按照CCAR-23、25、27、29部审定航空器的制造厂家,同样也适用于对上述航空器进行设计更改批准的持有人。 对于进口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一般采取根据相关的双边协议接受其本国民航当局批准或者认可的方式,但如果没有相关的双边协议,则适用本咨询通告。 3. 撤销: (备用) 4.说明: 无论航空器的初始设计水平和可靠性多高,一旦投入使用后,正确地使用和维修是保持其固有设计水平和可靠性的基础,而正确地使用和维修则需要通过航空器制造厂家制定准确详尽、便于使用的持续适航文件来保证。 就持续适航文件的重要性方面民航当局、航空器的制造人和使用人都有着足够的认识。因此CCAR23部§23.1529条、CCAR25部§25.1529、CCAR27部§27.1529条、CCAR29部§29.1529条都明确规定:尽管持续适航文件完成之前可以对航空器颁发型号合格证,但首架航空器交付或者颁发标准适航证前,并须经民航当局完成对其持续适航文件的评估和认可。对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评估和认可是适航审定部门和飞行标准司航空器评审(AEG)部门的共同职责。 持续适航文件在国际上各民航当局的理解不尽相同,大多数民航当局仅理解为航空器的维修文件,但有关的运行程序文件对保持航空器的适航性同样重要。因此,一些国际组织的概念中把运行程序文件也列入持续适航文件的范围。本文件中提到的持续适航文件除维修文件外,还包括运行程序。 本文件全面规范了航空器持续适航文件的要求,既作为民航当局评估的标准,也可作为指导航空器制造厂家和设计更改批准持有人编制持续适航文件的指南。 特别说明的是,航空器上所安装的发动机、螺旋桨和单独审定部件(如按TSOA或者PMA批准)本身维修有关持续适航文件的内容,将结合发动机、螺旋桨和单独审定部件的审定另外要求。本文件中发动机、螺旋桨和单独审定部件有关的持续适航文件仅涉及与航空器关联部分内容的要求。 5.对航空器制造厂家的基本要求 5.1 航空器制造厂家在所申请型号航空器交付或者首次颁发标准适航证之前,持续适航文件应当获得局方的批准或认可。 5.2 航空器制造厂家在所申请型号航空器交付或者首次颁发标准适航证时应当向航空器所有人或运行人提供持续适航文件。 5.3 持续适航文件必须是专用的,而非通用的,除某些特定任务可以使用标准施工(或工艺)以外,航空器制造厂家不能依赖标准施工或其他通用的指导来作为不同型号航空器唯一的使用、安装和维修说明。 注:同一型号航空器的不同构型可以使用通用的文件,但必须在文件中具体注明和体现其构型差异的要求。 6.持续适航文件的范围 6.1 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包括: (1)航空器使用、维修及其他保持航空器持续适航的限制、要求、方法、程序和信息。 (2)航空器所安装的发动机、螺旋桨、机载设备与航空器接口的信息。 (3)航空器机载设备和零部件的维修方法、程序和标准(可以直接使用机载设备和零部件制造厂家编制的单独手册)。 6.2 对于某些运输类飞机,还可能因设计特性、运行种类等特别要求持续适航文件编制某些特殊内容(具体参见本文件第9段)。 7. 持续适航文件的分类、格式和语言要求 7.1 按照实际的用途,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一般分为维修要求、维修程序、运行程序、构型控制和培训规范几类。 7.2 持续适航文件中的每一类文件都可以以一本或多本手册的形式编制,但下述手册或内容需要局方批准,并应当按照局方的相应要求单独编制: (1)航空器飞行手册(AFM); (2)适航性限制项目(ALI,包括CDCCL); (3)审定维修要求(CMR); (4)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MRBR); (5)结构修理手册(SRM); (6)主最低设备清单(MMEL)。 注:尽管有些ALI和CMR包括在MRBR中,但MRBR不能代替审定过程中形成的ALI和CMR文件,仅意味着不必单独提供给航空器所有人或运行人。 7.3 每个型号的航空器都应当有一个主手册,来介绍并指导如何使用持续适航文件所包括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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