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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隐性合约理论 A.曼宁(Alan Manning) 一、引言 贝利(Baily,1974)、戈登(Gordon,1974)等是隐性合约理论的创始人。 隐性合约理论研究的特定事例: 1、在某一周期内,就业呈变动态势但工资保持不变或者具有刚性特征; 2、当存在非志愿失业现象时,即使工资稍低于“时价”,失业者也乐于承接某个工作; 3、当存在非志愿失业现象时,与完全竞争条件下的劳动力市场相比,就业水平将趋于下降。 二、隐性合约及其相关问题 隐性合约,又称“隐含合同”,是指风险中性的雇主与厌恶风险的工人之间存在着某种稳定收入的非正式协议。 隐性合约理论,正是以这种隐含合同的形式阐明工资和非自愿失业之间的关系。 隐性合约的基本思路: 雇主对风险的厌恶程度低于雇员,因此,雇佣合同中包含一些保险因素,对雇主而言是有利的。 例如,雇主在合约中向雇员提供某种保险,以避免因劳动边际产量的变化而引起工资波动。 隐性合约理论关于工资的确定: 阿扎里迪斯在其经典论文《隐含合同和就业不足均衡》中提出,由于工人与雇主之间存在的一种基本的不对称———雇主是风险中性的,而工人是厌恶风险的。 因此,工资的确定,不仅是对劳动贡献的合理回报,还应有充分规避雇员收入变动风险的职能。 值得考虑的问题一: 为什么雇员乐于接受雇主提供的保险,而不求助专业保险公司? 其缘由与员工在劳动力市场面临独特风险有关。 例如,假定雇员因技艺导致失业风险向专业保险公司投保,当该员工因失业需要保险赔付时,却很难鉴定其失业的真实原因(是因技艺,还因素质低下或表现不佳)。 相反,雇主在化解这种劳动力市场风险上,似乎有更多的信息优势。 值得考虑的问题二: 为什么雇主对风险的厌恶程度低于雇员? 相对于物质资本而言,以人力资本形式存在的资产,其风险更难规避。 物质资本的所有者可将其资产分散投资于不同企业,以分散或规避投资风险;而人力资本所有者在既定时间内却只能受雇于一个企业。 值得考虑的问题三: 隐性合约是什么? 按照签定合约的本意,正常情况下,雇主与雇员必须事前就合同条款达成公识,以促使雇员从长计议,将企业当作安身立命之所,以及明确应付各种不同事件(如劳动力市场形势的好坏等)的措施。 但是,事实上,很多条款事前并没有明确,而是隐蔽地或含蓄地为雇佣双方所认同。 合约具有隐性特征,使强制履约成为严重问题。 三、隐性合约的简易模型 假定企业的生产函数为: Q=f(L) L表示雇工规模,受收益递减规律制约;产品价格p是既定的,外生变量;w表示工资。这样,企业的利润为: π=pf(L)-wL (4-1) 假定雇主是风险中性的,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假定员工的效用函数为: U(w,h) 其中, h为工作时间,且假定为固定的。 在工人就业条件下,来自工资(w)的效用为: U(w)= U(w,1) (4-2) 在工人失业条件下,来自失业福利(b)的效用为: v(b)= U(b,0) (4-2) 由于热爱劳动并不是人们的天性,因此,当U(w) v(b),且wb时,人们才选择劳动或工作。 假定w=w*时,U(w*)=v(b),那么,w*即为保守工资水平。 假定工人是风险规避者,以使U(w)和v(b) 成为凹函数,即二阶导数为负数。 (一)竞争性劳动力市场决定的工资和雇工规模 当产品价格和市场工资率既定时,雇主确定的用工规模应满足下式条件: F`(L)=w/p (4-3) 从劳动力供给看 当ww*时,人们会选择就业。 在竞争性劳动力市场上,产品价格的波动必将引起劳动力需求曲线的波动,从而引起工资和用工规模的波动,最终导致工人效用函数不稳定。 在竞争性劳动力市场上,工人工资w不会低于w*,导致劳动力的边际产品价值不会小于(w*/p)。 从劳动力需求看: 假定惟有产品价格波动,波动值为( p1 , p2 …pn ), pi发生的概率为αi,且∑ αi =1; 在未知产品价格前,雇主与N个雇员签定合约。 雇主与雇员签定条件依从合约: [(wi,Li),i=1,2…n] 该合约表示,当产品价格为pi时,雇佣工人的数目为Li ,支付的工资为wi 。 该合约是可以强制执行的,是一个显性合约。 (二)隐性合约理论的基本模型 这是一个有限条件的求极值问题,见书中附录。 雇主选择合约的限制因素: 1、工人所期望实现的效用水平(U)至少不低于在其他企业供职; 2、企业的最佳雇工规模不高于合约,即Li≤N 这样,企业的最佳就是在N中确定[(wi,Li),i=1,2…n] (三)模型的重要结论 结论1:隐性合约理论中的工资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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