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员工劳动关系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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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员工劳动关系问题

连续工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同一用人单位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劳办发[1996]191号) 上海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沪劳保字[1996]1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  二、按照《 HYPERLINK javascript:ROF(20194,0) 劳动法》及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因此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不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三、在计算医疗期、经济补偿时,“本单位工作年限”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为同一概念,也不应扣除劳动者此前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六日 第一种情形,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在实际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直接是否属于同一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将劳务派遣公司界定为用人单位,将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公司界定为用工单位,两家公司都属于独立的法人主体,因此,实际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不属于同一用人单位。 第二种情形,劳动者在同一公司下的不同分公司之间公司是否属于同一用人单位。 从《公司法》的角度出发,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质,因此,劳动者在不同的分公司之间签订劳动合同的,属于跟总公司一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承担法律关系主体时,可以单独选择总公司,或者单独选择分公司(总公司作补充),或者选择总公司与分公司共同承担。 第三种情形,劳动者在集团公司下不同法人之间工作是否属于同一用人单位。 从《公司法》的角度出发,子公司属于不同的法人主体,尽管在同一集团下面,不同的子公司属于不同的用人单位。 第四种情形,用人单位分立、合并后,劳动者在分立合并前后单位的工作是否属于同一用人单位。 从《公司法》的角度出发,公司分立合并的,分离合并后的公司属于不同的法人主体,因此,公司与分离合并后的公司应属不同的用人单位。 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 除分公司之外的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如办事处、项目部等,只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或获得总公司的书面委托,即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 上述提到的分公司、办事处、项目部等,尽管有权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并不代表其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单独起诉分公司,也可以单独起诉总公司,或者二者共同起诉,而无论劳动者起诉谁,如果分公司无力承担责任,最终仍由总公司承担。 总(母)公司派驻分(子)公司人员的劳动关系归属 ? 方案一 方案二 定义 由总(母)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将劳动者派驻至分(子)公司工作。 由分(子)公司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明确要求分(子)公司,在与这些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征求总(母)公司的意见。 必须法律文件 二个:1、总(母)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2、总(母)公司与分(子)公司之间的派驻合同。 一个:分(子)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解聘的便捷性 1、? 从分(子)公司调回; 2、? 由总(母)公司解聘; 1、? 征得总(母)公司同意; 2、? 由分(子)公司解聘; 风险 1、? 劳动争议诉讼中,分(子)公司与总(母)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 对分(子)公司的一把手,其无法擅自修改其与总(母)公司的劳动合同,劳动争议风险较小。 1、? 劳动争议诉讼中,由分(子)公司单方承担责任,分公司无力承担时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2、? 对分(子)公司的一把手,其可以利用自己的权利擅自修改其与分(子)公司的劳动合同,劳动争议风险较大。 如果属于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如果这两个公司分别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性,则可判定分别为两个独立法人。其中一个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合同、而 HYPERLINK /contents/3/37.shtml \t _self 工资由另一个公司发放的,企业有义务理清这种 HYPERLINK /contents/30/1576.shtml \t _se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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