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管理规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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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管理规约

临 时 管 理 规 约 ? ? (示范文本)? ? ? ? ? ? ? ? ?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制 说 明 ? 1.?本规约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约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物业主管部门咨询。 2.?临时管理规约是首次业主大会召开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在销售物业之前预先制定的,具有过渡性质的基础性文件,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3.?开发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4.本示范文本中留空处应作填写,经多数业主同意,可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适当补充约定相关内容。 5.?本示范文本条款由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临 时 管 理 规 约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买卖合同,业主共同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楼宇对讲、绿地、道路、围墙、监控设施、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根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有关规定,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共用设施设备。 第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一)????????????????????????????; (二)????????????????????????????; (三)????????????????????????????; (四)????????????????????????????。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装修人员收取垃圾清运费、装修保证金(押金),具体标准及管理办法。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各项规章制度; 2、以告知、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 3、; 4、 5、 ; 6、 。 第三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三十一条 建筑物的外墙面、楼顶平台、公共走道等,非经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占用、变更构造和颜色或设置广告物;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绿地、围墙等设施,应按设置目的与通常的使用方法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公共地方作为私人用途。但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要求,无偿利用屋顶以及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拆除、改建、重建等重大事项,应当经物业专有部分占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 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三十四条??利用物业经营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包括车位场地使用费、临时停车费等)为全体业主共有,并需公开帐目。物业服务企业提取 %(不高于50%)的管理费后剩余部分,属小区公共收益,可用于划转维修资金公共账户、业主委员会办公或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需要。 第六章????住宅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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