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报帐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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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报帐制度

**集团**分公司 基地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分公司内部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明确经济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会计法》、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分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职责 第二条 基地财务办的财务人员由分公司任命,其工作对分公司财务结算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为其所在基地提供财务服务,接受财务结算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出纳员负责现金日记账和管理,不得兼任复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及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四条 财务人员主要负责各项生产经营的财务结算等工作。基地财务办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分工协助,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 基地财务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基地是分公司的派出机构。财务办主要负责橡胶(林木)资产的管理、橡胶原料的收购与生产经营,确保完成分公司下达的各项生产经营指标和财务指标。 第六条 基地财务办主要负责生产队胶工当天胶水台账的录入,干胶结算(根据基地当月下达的计划干胶、计划上缴、归已产量、分公司发布的加权平均单价等进行结算),中小苗岗位结算(按验收作业量的80%进行预结算,年终按增粗率、保苗率、均匀度三大指标进行总结算)。负责做好胶工和中小苗抚管工的工资上报、各项生产物耗及“五险一金”的代收或代扣,以及收缴往年欠款等工作。 第四章 基地现金管理 第七条 必须建立健全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现金收付,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不准使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本月收到的现金必须于当月报账同时全部上缴财务结算部,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八条 财务人员必须对现金的支付凭证进行严格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是:原始凭证是否合法、数量金额是否准确、报销凭证是否具备财务凭证的各项基本要素。 第九条 财务专项资金和政策性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各项代收代缴一律足额上缴财务结算部,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以收抵支。分公司内部的收款项目,必须统一使用内部收据,票据统一由财务结算部登记管理。用完应及时交回财务结算部做注销处理。 第五章 办公经费标准及报销管理。 第十条 基地办公经费,按分公司核定标准按月拨付,由专人管理、公开透明、包干使用,确保生产经营工作有序开展。办公经费使用,均按计划采取“基地经理一支笔”的审批办法。基本程序是:由经办人填制原始凭证、部门领导签署意见、财务办审核、基地经理批示、会计出纳复核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向财务办报账或报销冲账时,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并注明用途、经手人、证明人、基地经理签字才给予报销。报账程序为:工作人员报账时,先将票据交部门负责人、验收人、经办人审核并签字,再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交会计报账。 第十二条 出差、学习凭分公司通知,差旅费等费用按实报实销。 第十三条 报账时间:为每月下旬的25-28日。 第六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四条 各基地实行成本费用包干责任制。包干使用,实行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办法。 第十五条 职工承包的长包胶,以及进入公司资产的合作胶、自营胶每月录入的胶水台账必须报送财务结算部审核。干胶结算表必须报送经营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财务结算部等部门复核,准确无误后由财务结算部通过银行代发。 第十六条 中小苗抚管的结算。根据验收小组通过验收各承包户的作业量并附验收表,作为预结算依据。报送经营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财务结算部审核后通过银行代发。超龄苗结算:根据经营管理部下达超龄苗计划,单列验收结算并附验收表,报送经营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财务结算部等部门复核,审核通过后由财务结算部通过银行代发。 第十七条 基地对各项生产经营必须严格把关。职工承包的长包胶,以及进入公司资产的合作胶、自营胶结算和中小苗的验收结算,数据来源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各生产队实行队务公开栏,每月将干胶台账、干胶结算表、中小苗结算表、扣款表、物资领用表等按时完整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七章 财务检查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对违反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分公司有关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制止与及时纠正。制止与纠正无效的,上报财务结算部。 第二十条 财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录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退回不给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财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办理业务移交手续,由分公司财务结算部、总经理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等部门派人员负责监交。移交人必须将本人所经手的财务工作、会计资料编制移交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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