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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教职工开展
关于组织教职工开展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知识竞赛的通知
全区各基层教育工会: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2年1月1日起颁布施行。《规定》是贯彻落实《教育法》和教育发展纲要,依法保障广大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管理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的重要规章。为深入学习和贯彻实施《规定》,浙江省教育工会根据教育部与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的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广泛组织教职工参加《规定》知识竞赛。现将我区参赛事宜具体通知如下,请各基层教育工会认真抓好落实。
一、接通知后请各工会广泛发动教职工积极做好参赛工作。竞赛主要根据《规定》相关内容命题。试题和答题纸已在《中国教工》杂志2012年第4期上刊登,同时可在浙江教育工会网“公告公示”栏目下载。试题和答题纸可以复印。各基层工会的参赛率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20%。
二、各基层工会请于7月15日前将参赛者的答题纸报至区教育工会。联系人:丁宝周,联系电话虚拟号:666341。
三、本次竞赛全省设一等奖10名,二等奖50名,三等奖200名,参与奖1000名。各等次奖金为:一等奖2000元、二等1000元、三等奖500元。同时颁发荣誉证书。参与奖为价值50元的纪念品1份。获奖者名单将在《中国教工》2012年第10期刊登。
附件:1.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2.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知识竞赛试题
鄞州区教育工会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1: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确定;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没有确定的,由学校自主确定。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级)、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民族地区的学校和民族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更换和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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