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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服务办事指南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服务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的备案工作,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26014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5年修订)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2号)
4.《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9号)。
四、受理机构
番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五、决定机构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申请条件
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相关卫生规范所规定的卫生条件,并在《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产品目录》内的食品企业。
八、申请材料
(一)备案申请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我评估表;
4.企业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包括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列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需验证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的食品生产企业,需提供HACCP体系文件);
5.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人流图、物流图、供排水流向图、产品生产加工工艺流程图等图纸和关键加工环节信息;
6.申请备案产品的说明书和生产加工工艺资料;企业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种类、来源和使用方法)等资料;
7.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提供正本及复印件,有其他特别许可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许可证明材料;
8.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基本情况(包括食品安全小组成员名单);
9.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
10.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二)变更申请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变更/重新办理申请书》;
2.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和营业执照等信息发生变化的,提交相关资料;
3. 生产地址搬迁、新建或改建生产车间、增加与原备案品种不同类别,以及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的,按初次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三)延续
按初次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九、申请接收
网上接收:;
向番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当面提出申请。
十、办事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1 申请
出口企业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2 受理
出口企业所在地分支局自接到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3 评审
做出受理决定后,检验检疫机构备案主管部门指定评审组并将企业申请材料移交评审组。评审组负责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文件审核和对需现场检查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及组织对企业跟踪检查。
4 审批
评审材料提交后,检验检疫机构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
5 延续备案
《备案证明》有效期为4年。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备案证明》有效期的,应当至少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所在地分支局提出延续备案申请。
6 变更和重新办理
获证企业在备案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等营业执照信息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填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变更/重新办理申请书》并提交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所在地主管部门证明),向所在地分支局提出变更申请。
获证企业在备案有效期内生产地址搬迁、新建或改建生产车间、增加备案品种以及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的,应当在变化前填写并向所在地分支局提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变更/重新办理申请书》,待变化完成后提交相关资料。
十二、审批时限
备案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技术审核(文件审核、现场检查、跟踪检查)时间3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备案办理时限内。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文件审核和现场检查的,或现场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未能完成整改的,延长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时限内。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对准予备案的, 由检验检疫机构备案主管部门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对不予备案的,检验检疫机构备案主管部门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
十五、结果送达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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