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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警察学院章程审核稿
北京警察学院章程(审核稿)
目 录
序 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机构与管理
第四章 教师与职工
第五章 学生、学员与校友
第六章 经费与资产
第七章 附则
序言
北京警察学院前身是1949年4月成立的北平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公安学校,主要培养公安干部和预备警员。1981年成立北京市人民警察学校,开展全日制中专学历教育,培养预备警员。1983年成立北京市公安局人民警察外语学院。1984年将北京市公安局人民警察外语学院改名为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开展成人公安高等专科教育,培养领导干部、在职民警和预备警员;同年成立北京市第二人民警察学校,开展在职民警中专学历教育,培养在职民警和预备警员。2000年北京市人民警察学校、北京市第二人民警察学校并入北京人民警察学院,扩大公安高等专科教育,逐步压缩中专教育。2004年开始筹建公安高等本科教育。2006年教育部批准,在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基础上建立北京警察学院,开展全日制公安高等本科教育,培养预备警员,开展在职民警训练。2007年暂停本科教育,加挂北京市公安局警察训练总队牌子,主要承担在职民警训练任务。2012年恢复公安高等本专科教育,承担培养预备警员和在职民警训练的任务。
建校以来,学校几经变迁,始终坚持政治建校和从严治校方针,广大教职员工辛勤耕耘,培养了一批又一批公安专门人才,成为培养首都公安后备人才的摇篮、在职训练的主阵地、警务理论与科技研究的基地,为首都公安事业传承发展做出了历史性贡献,被誉为“首都警官的摇篮”。实践证明,公安教育是首都公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培养造就公安专门人才和提供智力支持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治校、自主管理、科学发展,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警察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北京警察学院,简称“北京警院”。英文译名为:Beijing Police College,英文缩写是:BPC。
第三条 学院法定住所为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南涧路11号。
互联网地址是:。
公安网地址是:www.jy.bj。
第四条 学院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北京市公安局领导、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指导的独立设置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事业单位。
第五条 学院承担公安专门人才培养、在职民警训练、警务理论与科技研究、文化传承创新的职责,为首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和稳定服务。
第六条 学院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夯实基础、稳步发展的建院思路,坚持政治建校、依法治校、特色立校、人才兴校、质量强校的办学方针,坚持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公安实践紧密融合、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发展理念,坚持为首都公安事业培养公安应用型专门人才服务、为首都公安工作发展提供智力支持服务、为首都公安重大保卫任务服务的办学宗旨。
第七条 学院的办学目标是建设政治坚定、纪律严明、教育教学质量过硬、具有首都公安特色、高水平的现代警察大学。
第八条 学院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专科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全日制的继续教育以及中外合作教育。适时开展研究生教育。
第九条 学院坚持普通公安高等学历教育与在职民警训练双并重方针,立足首都公安警务创新与发展,坚持教学练战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按照实战导向培养具有忠诚的警魂、严明的纪律作风、过硬的警务能力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十条 学院根据首都社会经济发展和公安队伍建设需要,确定办学规模和招生数量。
第十一条 学院设置法学、工学等学科门类,以公安学、公安技术等学科为特色和优势,突出首都公安特色。
第十二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警察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 学院实行人事、财务和重要事项的统一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公安部内务、训练、纪律条令,实行严格警务化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校训是“坚定、勤奋、求实、严明”。
学院校徽是以内外同心圆构型,蓝底白色。内圆由橄榄枝、盾牌、四角星花、礼堂、甬道喷泉和打开的书籍图案构成;内外圆之间由中英文校名和建校年份组成。
学院校旗是长方形,红底黄字黄流苏。旗面居中自上而下印有横式中英文校名。
学院校歌是《北京警察学院院歌》。
学院校庆日是每年的4月26日。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学院依法享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校园规划建设以及财务管理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院的权利是:
(一)制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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