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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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经营者中文名称 经营者英文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类型 住  所 经营场所(中文) 经营场所(英文)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工商登记 注册日期 工商登记 注册号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还须填写以下内容            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有效证件号 注册资金 (折美元)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还须填写以下内容 企业法定代表人/ 个体工商负责人姓名 有效证件号 企业资产/个人财产 (折美元) 备注: 填表前请认真阅读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备案登记机关 签 章 年 月 日 本对外贸易经营者作如下保证: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 二、遵守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海关、外汇、税务、检验检疫、环保、知识产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核、导弹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备案登记表准确的、真实的准确的、的 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任何事项发生变,30日内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变更手续以上如有违反,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注:1、备案登记表中“组织机构代码”一栏,由企业、组织和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填写。 2、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承担有限/无限责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承担无限责任。 3、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中,如经营范围不包括进口商品的分销业务,备案登记机关应在备注栏中注明“无进口商品分销业务”。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第三条 商务部是全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机关必须具备办理备案登记所必需的固定的办公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持、维护的专职人员以及连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登记网络”)的相关设备等条件。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出具书面委托函,发放由商务部统一监制的备案登记印章,并对外公布。备案登记机关凭商务部的书面委托函和备案登记印章,通过商务部备案登记网络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于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及未按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收回对其委托。   第五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本地区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或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样式附后)。   (二)填写《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填写的《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第六条 备案登记机关应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   第七条 备案登记机关在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同时,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依法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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