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处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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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处罚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关岭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责 任 人:承办人李英、承办人吴志明、分管副局长郭生宏、局长卢启斌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对当事人或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 见《贵州省卫生计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是指县卫生计生部门认为有擅自从事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违法行为发生,并且需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决定作为擅自从事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违法案件进行处理的程序性活动。 1.立案条件:①有明确的行为人:法人和自然人;②有违反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的法律、法规事实;③依照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④属于管辖区域内管辖的。 2.立案程序:①审查立案材料;②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承办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③将立案呈批表及有关材料交主管领导批准;④批准立案后,通知违法的当事人。 (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查明案情、收集证据而进行的程序性活动。 调查方法和要求。①向举报的单位或个人要求提供其他证明违法的有关材料,并要求做出说明。②对当事人和证人进行调查,并进行现场调查;③由卫生计生部门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提出明确的处罚和要求。 对调查的要求:①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②要出示执法标志和证件。③要讲明法律和政策,要求如实反映和说明情况,并作好调查笔录。④进行现场调查,应通知有关的基层行政人员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到场,记载好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的姓名、职务和询问人员、记录人员姓名,进行现场拍照、录像。⑤调查笔录应交被调查人员过目或向其宣读。被调查人要求修改的,要让被调查人盖章印上指纹。对笔录无异议后,签名或盖章。⑥有关资料或原始记录材料,要进行复印。⑦凡涉及到复杂案件,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聘请有关专业部门或专家予以技术鉴定,并提出结论性意见。 对明显有违法行为的,办案人员应提请主管管理部门及时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停止其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三)审查 指对调查终结的“两非”违法案件,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审查和处理的程序。它是“两非”违法案件处理程序中属于把关的一步。 审查工作的内容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违反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对,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手续是否完备、合法;二是对案件进行分析、确定性质,并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经过审理后,可做出如下处理: 对于认定举报不实或者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提出撤销立案的意见。重大案件的撤销应报上一级卫生计生管理部门备案。撤销立案后应通知当事人,在可能的条件下也应告知举报人。 对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手续不完备的,提出补充意见和要求。 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但是定性不准和所提出的处理意见不妥的案件,审理人员应当提出正确定性和处理案件的意见,供领导审议时参考。 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的案件和经过调查组补充完毕的案件,案件审查人员没有意见分歧的,写出审查报告,报请领导审议决定。 (四)告知、复核、听证 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应当明确三点:①告知是法律规定的作为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不告知行政处罚不能成立:②告知应采取书面形式告知;③凡涉及《行政处罚法》已经明确的应当给予当事人听证权力的,应当在告知书中明确。 (五)审议与决定 经审议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违法案件,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1.认定举报不实或者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发出《撤销立案决定书》,立案予以撤销。 2.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认定当事人拒绝、阻碍“两非”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应当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4.认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30日内,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检查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对没收作案物品处理的,可以先给予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30日内,将有关证据收缴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 5.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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