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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证大一期集合资金信托
平安证大一期集合资金信托
投资顾问合同
甲方: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童恺
乙方: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陆家嘴东路161号招商局大厦1111室
法定代表人:戴志康
鉴于:
甲方为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在中国境内经营信托业务的法定金融机构,乙方为在中国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投资管理公司。甲方拟设立平安证大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聘用乙方为信托财产运用的投资顾问。乙方对平安证大一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内容有充分了解,并已考虑到信托计划中关于信托财产风险控制策略等相关因素。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并签订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章 释义
1.1受托人: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2投资顾问: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3托管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信托资金: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后,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用于购买信托单位的资金由信托认购账户进入信托财产专户后的资金。
1.5集合信托资金:指本集合资金信托项下全部委托人所交付且进入信托财产专户的信托资金的总和。
1.6 交易计划书:甲方出具的注明了证券代码、证券名称、买入或卖出数量、买入或卖出价格区间、买入或卖出时间区间、委托有效期、交易计划书编号等要素的书面指示文件。
1.7本信托或本集合资金信托:指平安证大一期集合资金信托。
1.8证券账户:以甲方名义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深、沪股东账户。
1.9信托专用资金账户:甲方依据证券账户在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信托专门开立的证券资金清算账户。
1.10信托认购账户:甲方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为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时信托资金流转的专用银行账户。
1.11信托财产专户:甲方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保管、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的专用银行账户。
1.12合同或本合同:《平安证大一期集合资金信托投资顾问合同》。
1.13信托合同:《平安证大一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1.14信托计划:《平安证大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15交易日:深、沪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正常证券交易日。
1.16估值日:甲方计算信托单位净值的日期,即每一个交易日。
1.17开放日:认购或赎回信托单位的日期,即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则为之前最近一个交易日)和每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1.18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1.19信托单位净值:指某一估值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的当期净值,其计算公式为: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信托费用)/信托单位总份数。
1.20信托财产:指信托成立后受托人管理的集合信托资金以及受托人因该资金的运用管理、处分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的总和。
1.21公司名录:投资顾问提供给甲方的优秀企业清单。
1.22 如果本合同的释义与信托计划的释义有冲突或不完全一致,优先适用信托计划。
第二章 投资顾问之聘请及聘请期限
2.1 甲方作为本信托的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聘请乙方作为本信托的投资顾问,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对本信托资金的投资提供技术上的支持。
2.2聘请乙方的期限:从本信托成立日始,至本信托结束时或跟据本合同第八章终止时为止。
2.3投资顾问提供服务内容:企业研究报告、投资组合的构建及分析、资产配置管理、投资组合业绩及风险评价等。
2.4若需要调整本信托首次认购资金的最低金额,乙方应协助甲方调整,调整后的首次认购资金的最低金额应在伍拾万元至贰佰万之间。甲乙双方须在调整首次认购资金的最低金额的第一个开放日前十五日在甲乙双方网站分别予以披露。
2.5本信托若需以分红的形式将信托财产分配给委托人,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应协助甲方制定分红方案,应在分红日前十五日向受益人发出分红通知,分红通知须包含以下内容:分红日、每信托单位分红金额、受益人可选择的分红方式等要素。
2.6本信托若需扩大投资范围,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应协助甲方决定本信托扩大的投资范围,甲乙双方应就增加的投资品种另行签订相关补充协议。
2.7 甲方在每个开放日前的十五个工作日通知乙方本信托在该开放日的赎回份额数,乙方应协助甲方调整信托财产的投资组合,以保证信托财产中有足够的现金支付赎回资金。
第三章 投资范围与交易执行
3.1本信托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全部用于投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或已经公开发行并即将公开挂牌交易的所有投资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发行的基金可以投资的所有品种。如本信托资金需扩大本信托投资范围,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甲方和乙方就增加的投资品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2信托资金的运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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