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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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修订) (2016年4月19日校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 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学籍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和广东省教育厅有关全日制高等院校学籍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并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学 制 第三条 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制分为三年、两年,以招生录取信息为准。三年制学生最长修业年限为六年,两年制学生最长修业年限为五年。学生自入学到毕(结)业的总在校时间(含休学)原则上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其它相关证件,按学校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持相关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主要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学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二)学生身体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名体检标准; (三)学生的考试过程、考试成绩、专业能力、录取资格等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学校认为需要复查的其他事项。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结论证明在学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健康状况、考试过程、录取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取消其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后发现的,应同时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将相关材料转送生源省省级招生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及学籍处理,应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校务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应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如患病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参军入伍需提供入伍通知书或当地征兵部门的其他作证等),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以年为单位,参军入伍不得超过三年,其它原因不得超过两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凭学生证按时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后按暂缓注册处理,未办理请假手续者以旷课论,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按规定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的按照学生工作部有关规定执行,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人才培养方案所设置的课程必须进行考试或考查,按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试与考查具有同等效力。考试(考查)方法可采用笔试、口试、闭卷、开卷、技能操作等方式。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其课程总评成绩评定原则上期末考核成绩占70%,平时考核成绩占30%,任课教师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比例,并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正常考试: (一)缺课(含旷课和请假)累计达到该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二)缺交作业或不参加实训(实验)达到该课程作业或实训(实验)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抄袭他人课程作业或实训(实验)报告,情节严重; 有上述情况的学生,若自行参加考试,其考核成绩无效。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并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学生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开课部门同意后可以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三条 学生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应在考试前三天填写《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缓考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向辅导员(班主任)申请,辅导员(班主任)核实情况后再交给任课老师,任课老师同意后再依序提交给开课部门、教务处审批。各部门批准后方可缓考,否则一律按擅自缺考处理。缓考安排在该课程的补考时间进行,按正常考核记载成绩。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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