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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广东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为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管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2号)及《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调整方案》(粤教考〔2008〕28号,下称《调整方案》)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报名工作      1.高考报名工作按《关于做好广东省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和建档工作的通知》(粤招〔2010〕24号)执行。      2.考生报名确认工作结束后,各市、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要做好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建立工作。电子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学业水平考试等级、高中毕业成绩、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以及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或高中毕业鉴定等。纸介质档案包括:考生高中学籍档案、综合素质评价、本人签名确认的报名表、报考学校志愿表、体检表以及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3.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招生信息标准和省教育考试院制定的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完整的考生电子档案。要组织专门人员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校验、确认,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4.电子档案内的报名信息是考生考试、被高等学校录取入学后学籍管理以及高等学校发放毕业证书的依据,考生应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报的信息错漏造成无法考试、录取和高等教育毕业证电子注册的,其责任由考生本人负责。      5.考生纸介质档案由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或市招生办公室统一管理。被录取考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或市招生办公室领取档案,并于报到时自带到录取院校注册。未注册报到、未录取的考生档案于12月31日前退回考生原所在中学或单位。      二、招生体检      1.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2.招生体检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粤招〔2011〕3号)规定执行。      3.招生体检工作由各市招生办公室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体检医院负责采集、校对考生体检信息,市、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考生的体检应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且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4.省招生委员会委托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负责协调各体检医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5.报考军事、公安类院校(专业)的考生体检工作按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公安部等有关规定执行。      6.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7.体检医生必须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开展工作,如实反映考生体检情况,严禁宽检、漏检和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招生计划及章程      1.高等学校要按照省教育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下达的招生计划,统一使用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上报在广东省招生分专业的生源计划。凡在广东进行保送生、非通用语种(非英语)、运动训练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第二学士学位、职教师资、插班生、残障生单考、五年一贯制高职转段生、港澳台华侨学生、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示范性高职院校单招、高职院校自主招生,以及部分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专业和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的非美术类本科艺术专业等类型的招生,可不做分省计划,其计划数包含在各招生院校2011年招生总规模之内,但不包含在教育部核准下达给我省的招生计划数内。有招收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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