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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文品读

廉 文 品 读 第 5 期 (总第二十八期) 中共江东区建设局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1年5月13日 目 录 一、廉政课堂 给自己做做“年检”……………… ……………………………………(2) 二、警钟长鸣 公路段长的敛财之路 —原鄞州区交通管理局公路管理段段长童某某、陈某受贿案……………(3) 三、感悟廉政 凯撒大帝的遗嘱……………………………………………………… (5)  四、廉政诗歌…………………………………………………… ……… (6) 五、廉政知识…………………………………………………… ……… (7) 【廉政课堂】 给自己做做“年检” “年检”是企业管理中一项常规性工作。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次年都要对企业上一年度的登记和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年度检验,如果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则不能通过年度检验,这就需要进行整改,甚至还要受到法律法规的处罚。 很显然,“年检”对企业是监督,更是警示。同样,作为党员干部,对自己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情况进行“年检”,能够警示自己更好地履职尽责,更好地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防止自己迷失方向。 现实生活中,一些党员干部之所以偏航越轨、违法乱纪,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不对自己的言和行进行“年检”。因此,党员干部要常“检”自己的学风,尤其是检查自己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风廉政建设制度、规定等学得深不深,理解得透不透;还要常“检”自己的思想,检查自己面对金钱和美色时,思想上有没有动摇,是不是从思想上筑牢了“防线”,做到了“拒腐蚀永不沾”;也要常“检”自己的行为,看自己在生活行为上,是否保持了健康、高尚的生活情趣,在用权行为上,是否坚持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同时要经常检查自己用权的出发点是不是建立在“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谋群众所利” 之上;有没有为自己和亲戚、朋友谋私利。总之,对自己做“年检”,要紧紧围绕“为民、务实、清廉”这个主题,做到常“检”常新。 在确保做到“年检”的同时,如果能做到“月检”、“周检”,甚至“日检”,笔者认为,这对党员干部更有益处,当发现自已偏航的时候,可以及时矫正方向;当发现自己越轨的时候,可以及时反省行为;当发现自己走向深渊的时候,能够悬崖勒马。 【警钟长鸣】 公路段长的敛财之路 ---原鄞州区交通管理局公路管理段段长童某某、陈某受贿案 童某某,男,1949年5月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中专文化程度,原系宁波市鄞县交通管理局公路管理段段长、宁波市鄞州区交通管理局公路管理段助理调研员。从1996年初到2003年6月间,童某某利用担任原鄞县公路段段长,并先后兼任鄞县公路段下属鄞县公路路桥建筑工程公司经理、上述公司更名后的宁波兴甬公路桥梁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由鄞县公路段出资1500万元并占有37.04%股份的宁波市远翔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15.8万元、港币5万元、美元5500元和价值人民币1.8万元的红木家具一套。于2003年12月23日,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74562.85万元,上交国库。 陈某,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学文化,原系宁波市鄞州区交通局公路管理段段长。在1996年至2003年间,陈某先后利用担任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交通局公路管理段段长助理、副段长、段长兼任该公路段下属原鄞县公路路桥建筑工程公司(1999年更名为宁波兴甬公路桥梁工程公司,2001年变更为宁波远翔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副经理、总经理等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财物1079900.8元,于2003年12月24日,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计人民币100000元,犯罪所得赃款1079900.8元予以追缴。 本案发生点评: 1、政企不分导致管理体制出现漏洞。公路管理段作为一家履行公路养护和路政执法管理职责的全民事业单位,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但公路管理段的年度财政经费除宁波市公路局、鄞州区交通局下拨部分外,其余缺口则需通过经营工程自己解决。为此,公路管理段投资设立了直属的宁波远翔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公司通过承揽工程来缓解公路管理段正常开支所需经费缺口。由于童某某、陈某兼任段长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拥有公司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决策权,可以“自己给自己发包”政府投资的道路交通工程,客观上为腐败创造了条件。 2、权力高度集中,制约监督机制严重缺失。公路交通工程建设是具有一定垄断性的行业,与之配套的实施办法不完善,缺乏一套完整的操作程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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