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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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项目名称: 坪山新区中心区文化综合体   项目委托人: 项目代建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为保证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委托人、代建人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坪山新区文化综合体   项目总投资:投资匡算98400(万元)(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   建设地点:坪山新区深汕路以西,丹梓西路以南,半月环公园西侧   建设规模:占地面积52164.4m2,建筑面积74300m2,总投资约98400万元。   建设内容:主要建筑包括文化阅览中心25000 m2;文化活动中心16000 m2;公共展览中心6000 m2;演艺中心14000 m2;配套商业设施13000 m2,公交首末站配套用房300㎡,以及用地范围内的规划兰竹西路(约7486.34㎡)用地的临时绿化工作。 二、代建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 自该项目土地使用权办理开始直至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后的保修整个期间内(含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除属于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人的审查、批准、备案以及需要加盖委托人公章以委托人名义申请办理相关报批报建手续工作外,其余建设管理工作均属于本次工程代建管理的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策划、决策 1、负责环评等工作,完成相关的报批手续。 (二)项目准备阶段 2、负责办理土地分宗、土地登记、公共配套设施等手续报批工作和管理协调。 3、负责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组织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与签订合同。资金及进度计划严格按批准和审定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建设组织项目后评估其他工作投资有权对。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接监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委托人应顺延代建人的工期,但不承担相关费用。 第六十三条 代建人未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工程招投标工作,出现其所属或关联企业参加本工程投标的,代建人应向委托人支付本项目代建工程管理费的20% 的违约金,并且委托人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代建人承担。 第六十四条 代建人采取任何形式以本项目工程名义对外进行融资,或以本项目的土地、设施等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和其他形式的担保,代建人应向委托人支付本项目代建工程管理费20%的违约金,并且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代建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 代建人应结合投资限额对工程变更进行管理,当因工程变更或其它原因导致总投资超过投资限额时,代建人应及时自行负责向政府相关部门汇报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六十六条 代建人如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应等单位串通采取不正当手段提高工程造价谋取非法利益的,代建人除负责退回非法所得外,还应按非法所得金额的1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七条 代建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派驻项目管理人员,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即更换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或不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撤换不合格管理人员的,代建人应按项目经理每次人民币10万元,副经理、技术负责人每人每次人民币5万元,其它人员每人每次1万元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代建人派驻现场人员应该常驻现场,每人每周驻现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否则,由代建人按每人缺席一天支付5000元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委托人有权限期要求代建人予以改进。 第六十八条 代建人非因委托人、政府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工程整体竣工验收逾期的,每逾期一天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逾期超过2个月,委托人可限期代建人进行改进。 代建人非因委托人、政府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工程整体竣工验收逾期90天,委托人可书面通知解除合同代建人自行承担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委托人保留追究代建人责任的权力。 代建人虽已尽管理义务,但因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供应等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代建人仍应按前述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如委托人在监督及抽查工程质量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施工合同技术规范要求的重大质量问题或工程验收不合格,代建人应承担相关责任,负责向承包商追索相关的违约金或罚款。 若代建人管理的本项目质量不合格,应负责无条件组织返工达到合格。返工期间项目工期不顺延,返工的费用由代建人承担后向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单位追索。 因返工和修复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及工期延误的,则分别按实际损失和本合同相关约定由代建人承担或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若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使用单位、委托人的经济损失,由代建人负责赔偿;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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