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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学院高水平运动员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晋中学院高水平运动员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高水平运动队的学籍管理不同于其他学生的学籍管理,为适应新环境,完善管理体系,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现对高水平运动员制订如下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一、入学与注册、考勤
1.新生入学报到时,要根据本管理办法规定,经先期考核达到录取标准,并经教练、体育学院、学校三级审定同意后报请省招办批录者方能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2.入学前考生所提供的运动等级证书和运动成绩证明必须属实。如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
3.入学三个月以内,经复查合格,准予注册的,即取得学籍;在此期间,经复查考核发现有隐瞒身体伤残劳损情况及入学后运动成绩显著下降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出,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4.严格执行《学生手册》中《学籍管理条例》之有关规定。
5.高水平运动员除参加各门课程的考勤外,还要参加专项运动训练课和竞赛期间的考勤。迟到、早退、旷课及病事假均按有关高水平运动员的规定执行。
二、教学计划与课程
1.高水平运动员执行本科普通班教学计划,学制4年。必须取得教学计划中观定的德、智、体必修和限选课程的计划学分,任选学分可以全部选修体育课程。考虑到他们在校期间的训练及比赛须占用一定的学习时间,故本科学习年限可延长一年(最长在校时间为5年),延长期间不收培养费。
2.本科学习课程按教学大纲执行;必须完成总学时的2/3,课程的选订修改权在教务处和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
3.本科班高水平运动员因参加省级以上比赛、赛前集训而不能按时完成本学期课程计划,不能按时参加军训、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需由体育学院提出名单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核同意方可缓修或免修。
三、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1.执行《学分制管理》
2.必修课、限定选修课考核成绩不及格,必须重修或自修,直至成绩合格。但因考试作弊或旷考成绩记为零分,该门课程不得重修。
3.学生在本科学习阶段,累计有8门次经补考方及格者,或重、自修学分累计达25分以上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门课补考2次及格算一门次)。
四、奖励与处分
1.对优秀运动员的奖励,执行校奖励条例。
2.体育系必须加强对各运动队的管理。对训练、竞赛中的迟到、旷练,不服从管理教育等不良表现,应对运动员做队内警告、留队察看和运动队除名的处理,除名者按约定书退回原籍或原单位。
3.不能按要求坚持专项运动训练,严重旷练或不服从教练管理经教育仍不能改正者,取消学籍,不发给学历证明。
五、退学、结业、毕业
1.学生在四年(或五年)内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限定选修课的全部计划学分,并取得计划学分的总数已达到或超过毕业要求学分,即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即政治态度、思想认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态等方面。
2.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及学历证书。
3.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在一学期内主修课不及格的计划学分数达到该学期主修课计划学分总数2/3者,或主修课经补考一次后不及格门数达四门(含四门)以上者:
(2)在一学期内(经补考后)获得主修课计划学分总数未达到该学期应修主修课计划学分总数的1/2者;
(3)在一学年内(经补考后)获得主修课计划学分总数未达到该学年应修主修课计划学分总数2/3者;
(4)本科学生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在校学习期间累计超过五年者;
(5)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或经复学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6)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7)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8)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1/3者;
按本条款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本条款中主修课均指智育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及马列主义理论必修课。
4.学生入校后,由于不积极参加运动训练造成运动成绩下降,达不到高水平运动员的培养要求,即转为普通生自费学习,并每年向学校交纳相应的培养费,如本人拒绝执行,以退学处理;
5.学生在本科学习已满四年(或五年),未能达到毕业要求者,一般按下列规定办法:
(1)所获得的计划学分数少于计划规定的计划学分30学分以上(含30学分)的,作结业处理,仅发给结业证书。
(2)所获得计划学分少于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学分者,又未达到退学规定的,作肄业处理,仅发给结业证书。
(3)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作肄业处理。
(4)因毕业学年的课程不及格(不包括毕业设计),毕业前无法安排重修,以及历年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安排重修而末达到毕业要求者,如本人申请,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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