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申请书房屋损害赔偿纠纷案件.doc

民事再审申请书房屋损害赔偿纠纷案件.doc

  1.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民事再审申请书房屋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代XX,男,汉族,1963年6月13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XX镇XX村XX组。公民身份证号:52212219691XXX715。电话:139842XX1 再审被申请人:谢XX,男,汉族,1938年10月24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XX镇XX村XX组。公民身份证号:522122193810XXXX17。电话:138852XX1 案 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桐梓县人民法院(2010)桐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以及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遵市法民三终字第209号民事判决。认为该判决:一是认定案件事实错误,且缺乏证据支持;二是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违法,并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 为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第(六)项“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以及该条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之规定,申请人现依法提请再审。 再 审 请 求 1、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用,鉴定、评估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再 审 理 由 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不清,且没有证据证明。 1、一二审判决认定“原告谢XX房屋的受损与被告代XX的建房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代XX在本案中存在过错”事实错误,且没有证据支持。本案是一起因相邻居住、修建房屋而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诉讼,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审原告主张“被告修建房屋而给其相邻的房屋造成了损害”,并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那么,原告就应当提供证据来证明:1、原告房屋存在客观损害事实;2、原告房屋的损害与被告的修建房屋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然而,一审原告的房屋虽然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裂缝、漏水等现象,但一审原告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房屋的损害与被告的修建房屋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原告是房屋损害系被告所为”。 本案在一审过程中,原告方虽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一份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201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但该鉴定意见书却更本不能证明“原告房屋的损害与被告的修建房屋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该鉴定书中,虽然司法鉴定人在“分析说明”部分,对原告的房屋出现裂缝、漏水等现象有一定的分析,但其在“鉴定结论意见”中,却并没有明确“原告房屋的损害与被告的修建房屋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鉴定结论只是提出:“①、谢某的房屋墙体开裂已超出了国家相关规范对危险房屋的基本要求,鉴定安全性评定为Dus级,建议拆除重建;②、该房屋拆除重建所需工程造价为169853.21元”。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规定》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的基本规范要求,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对案件中所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结论,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因此,司法鉴定意见作为诉讼证据一种,其鉴定结论或意见必须具体明确。而且,再审申请人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鉴定结论不同于证人证言等人证,因为:鉴定人没有直接或间接感知案件情况,故,其鉴定结论只能是表述“判断意见”而不是陈述“事实情况”,该证据的产生,所依据的是科学技术方法,而不是对有关情况的回忆或者分析。 因此,综上可见,就原告向一审法院出具的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201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而言,该鉴定结论书虽然在“分析说明”部分对原告的房屋出现的裂缝、漏水等现象有一定的分析,但因其在最后的鉴定意见中并没有明确判断“原告房屋的损害与被告的修建房屋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一审法院对“因果关系”认定事实错误,且没有证据支持。 同时,二审法院未对该案的“因果关系”进行重新或者补充鉴定,从而直接向鉴定机构致函,并依据该鉴定机构的回函,认定本案申请人的建房与被申请人的房屋受损存在因果关系错误,该回函只是对原鉴定意见书中相关情况进行了解释说明,并不属于有效证据,且同样不能够证明与本案房屋受损存在因果关系,故不能作为定案证据采信,一二审法院认定存在因果关系错误。 此外,根据原告在该鉴定书“检案摘要”部分的陈述可见,原告的房屋修建时间发生在1979年,根据“法不塑及既往”的原则,本案鉴定应采用的鉴定“检测依据”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就应当是原告房屋修建当时的技术规范及要求,而不应当是1999-2007年期间国家先后出台的相关规范和要求。然而,(201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所采用的相关“检测依据”及“技术规范”却适用的是1999-2007年期间国家先后出台的相关规范

文档评论(0)

vaxlv2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