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业务风险可以概括为两大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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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业务风险可以概括为两大类

P2P监管时代来临,你准备好了吗2015-08-20??金融实战学习第一微信,干货+资讯+人脉+沙龙,微信号:jrclass主要观点欢迎来到P2P监管时代。监管会制约某些行为,但也会创造新的创新机会(比如第三方征信,比如资产转让平台),我们应积极看待。一P2P监管细则待出今日,有媒体报道,银监会计划把P2P的实缴资本门槛提高到5000万元。我们暂无法验证该报道的真实性,但5000万元可不是小数字,它相当于我好几百年的工资收入。而根据网贷之家的披露数据,其统计的273家P2P平台中,仅111家的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甚至有好几家,注册资本甚至不达1000万元。而陆金所注册资本达到8.37亿元,是业内龙头。众所周知,国内P2P平台已上千家,那么其他未纳入统计的平台,注册资本必然更小。前两年流动性收紧,P2P跑路无数,这真是一个群魔乱舞的热闹行业。  如果报道中的注册资本要求成真,那么股东实力强大的P2P可以追加资本,而其他弱小的P2P,有可能关张大吉,或重新转入地下。但不管如何,欢迎来到P2P监管时代。监管会制约某些行为,但也会创造新的创新机会,我们应积极看待。二监管定位:信息中介平台首先,我们回忆一下监管层对P2P的定位。7月18日,央行会同有关部委牵头、起草、制定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基本法”《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文称《指导意见》)对外发布。里面对P2P的定位是: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话已经很明白了,无非两个要点:①P2P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最高法司法解释规范。②P2P平台只能做信息中介,撮合双方,不得参与借贷、提供增信、非法集资等。翻译成白话文就是:P2P本质还是民间借贷,P2P平台只能当信息中介,撮合借贷双方。按惯例,上述指导意见出台后,把互联网金融的各业态监管任务布置到各监管部门,各监管部门再出监管细则。很遗憾,时至今日,银监会尚未出台P2P的细则,大家都翘首盼甘霖,必然也有少部分违规参与者心里知道,这甘霖真浇下来,会把自己淹死。其实,上述定位并非是首次提及。早在2013年12月,银监会研究局副局长龚明华便公开指出:“P2P网贷公司如果离开做信息中介的定位,而做了信用中介,做资金池,做担保等,就很容易出问题。”此外,监管部门和有关专家屡次强调这一点。但强调归强调,正式的监管文件就是难产,因为这摊破事的监管成本实在是太高了。现在,我们回到本文开头的新闻。如果真的做纯信息中介平台,P2P平台自身不介入增信和资金,那么为何需要5000万元注册资本?三五花八门的业务模式但是,在2013年这样的“互联金融发展元年”,龚局长发出的警告被大家选择性忽略。P2P借中央高层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幌子,野蛮生长,纷纷脱离了“信息中介”的本源,模式眼花缭乱,最为典型的有两类:1、纯信息中介模式就是监管所规定的模式,P2P平台只提供信息中介服务,此外还可提供数据分析、信用评审等配套服务,撮合交易双方。但不能做资金池(承担流动性风险),也不能提供担保(承担信用风险)。如果承担了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那么它其实就是一家银行了(银行的职责就是信息生产、承担流动性风险、承担信用风险)。所以,P2P不能开成银行,这是底线。这就好比“非诚勿扰”节目上,乐嘉等三位老师们只起到撮合作用,男女嘉宾相互结合。老师们会帮你分析男嘉宾,但不会为男嘉宾的人品提供最终担保。很可惜,该模式的扩张能力并不好,目前也仅有少数P2P平台(如老牌P2P公司拍拍贷等)坚持这样做,它们是我国P2P行业未来的希望。这一模式下,风险由借贷双方自负,平台公司收取佣金,并从佣金中提取一定的风险保证金,用于保护投资者,但相对有限。该模式是真正的直接金融,互联网化的个人借贷。2、债权转让模式该模式下,P2P平台(或其合作方)实质上充当了专业放款的角色。它们先以自有资金放款,然后把债权拆成零散小额转让给P2P投资人(卖理财产品)。该模式有几点值得注意:①由于先放款再转让债权,从形式上避免了“吸收存款”这一动作,因此形式上不是非法集资。②放款一般是线下进行的,卖理财产品一般线上进行,所以这只能说是“半互联网金融”,资产端没能实现互联网化。放款端有时是自己做,有时会找合作方,比如小贷公司。③主要赚取利差,信息不够透明是最核心的风险隐患。很显然,这一模式的要害是能获取高息资产。只要能做到这一点,就可以把这资产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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