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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建设委会员行执政法责任追究制度
赤峰市建设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要求,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赤峰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和委托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市建委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机关执法人员和被委托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市建委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 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登记、行政备案、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岗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发生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应当视情节轻重追究过错人员的责任。
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损害国家利益,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行政执法错案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行为违法并被有权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给予行政赔偿的案件。
第四条 行政许可岗位责任:行政许可岗位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故意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故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第五条 行政检查岗位责任:行政检查岗位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不依法履行行政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在行政检查工作中,没有行政执法证的或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3、在行政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4、接到对有关违法行为的举报、控告和投诉后,不及时处理的;
5、在行政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他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第六条 行政处罚岗位责任:行政处罚岗位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没有法定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他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第七条 行政备案岗位责任:行政备案岗位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备案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徇私舞弊,不按法定程序擅自颁发或出具有行政备案证明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故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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