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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各级机关和参公照务员法管理单位

鞍山市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2009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9年辽宁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2009]160号)文件精神,中共鞍山市委组织部、鞍山市人事局组织实施2009年鞍山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工作,2009年鞍山市各级机关计划招录171名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计划招录34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报考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3年8月2日(含)至1991年8月2日(含)期间出生);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报考职位所需其他资格条件。 乡镇招考职位资格条件中标明招录纳入全省“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鞍山市为“村委人才工程”)”、“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的职位,属专门招考上述“三个计划”中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职位,“三个计划”之外的人员不能报考。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机关事业单位农村工作的经历。也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 鞍山党建网() 鞍山人事编制网() 对《职位信息》中的专业、学历、资格条件以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报考人员请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招录机关的咨询电话可以通过上述网站查询。 为方便考生报考,公务员主管部门就报考政策、报名网络技术和考场考务安排等事宜编制了《报考指南》,报考人员可通过辽宁人事考试网()查阅。 (二)报名 本次考试报名全部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报名网址是辽宁人事考试网()。 报考人员可按属地选择参加考试的考区(报考公安系统的考生只能选择鞍山、抚顺、阜新、铁岭、朝阳、盘锦六市考区参加考试)。报考省直(含垂直管理系统)招考职位在沈阳参加考试的考生,选择“省直考区”;报考各市(含市以下)招考职位在沈阳参加考试的考生,选择“沈阳考区”。 每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招考职位。报考2009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招考(招生)职位的考生,可以同时报考2009年辽宁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职位。参加政法干警定向招考(招生),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研究生复试等程序,被确定为拟录取对象的,不得参加2009年辽宁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面试及后续程序。 报考人员可在2009年8月3日8时至8月12日24时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照片(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20KB以下),照片审核合格后,报考人员重新登录网上报名系统缴纳考试费用。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信息一经确认,不允许更改,网上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考生报名时,要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弄虚作假的或与招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的,在面试前的资格审查中一经查实,一律取消面试资格。报名期间,有关单位将在辽宁人事考试网对报考人员提交的报名信息及上传的照片进行初审,并于报考人员报名次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时间为2009年8月3日至13日。考生对初审需咨询的,可按照公布的咨询电话,向相关部门咨询。 拟享受减免考务费用的人员,实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的方式。符合减免考务费条件人员需通过网上报名并在照片审核通过后,到鞍山市人事考试中心(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路215号 鞍山市人事局人才服务大厅5号窗口 电话:5517323)现场办理减免考务费手续。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人员,凭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人员,凭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及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于8月8日至10日到鞍山市人事考试中心进行审核确认。 未按期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当招考职位未达到开考比例1:2时,调整或取消该职位招考计划,调整或取消的职位将在辽宁人事考试网()上公布,报考已调整或取消职位的考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考其他符合招考条件的职位。 已缴费的报考人员,于2009年9月1日8时至9月13日8时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自行打印准考证、报名登记表(A4纸)。 打印中如遇问题,请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站查询或与辽宁省人事考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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