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楼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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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楼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指南

高楼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指南 梨园镇高楼金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通州区建设国际化新城的总体规划要求,为全面推进高楼金村的城市化建设进程,尽快改善我村村民的住房条件,创造一个文明、整洁、舒适、和谐的生活环境,不断壮大村集体经济,保证集体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村民的生活水平,实现从农村向城市化的转变。按照高楼金村党委支部、村委会的工作计划,2011年3月开始启动旧村改造程序,定于2011年下半年村民将全部搬迁上楼。在旧村改造和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根据《北京是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4号令,以下简称“124号令”)、参照梨园镇政府《关于旧村改造及房屋拆迁安置暂行方法》合通州区人民政府2004年第21号文件,(以下简称21号文)并结合我村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我村的拆迁安置方法。 被拆迁人的认定 在高楼金村落户并长期居住有合法房屋;且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使用证”)或区规划区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及区镇房批示上注明的产权人为拆迁人。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认定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及通州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宅基地认证标准【21号文中国具体要求】,由通州区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安置住房均价,结合城市规划等综合指数确定,即本次高楼金村拆迁区位补偿价定为每平方米1800元。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本地区宅基面积控制标准为每宗宅基地不超过0.3亩(折合200平方米),但1982年以前的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为每宗宅基地不超过0.4亩(折合267平方米),在控制标准方位内按全额区位补偿价补偿,超过控制标准的部分最高给予区位价补偿的30﹪。 宅基面积的认定 1、以1993年核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标明的有效宅基地面积或区域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标明的面积为合法宅基地面积。关于老宅基地面积的认定标准,以北京市任命政府39号令、和市国土局666号文件,及通州区人民政府21号文件规定的宅基地空置面积认定标准为依据。 2、对于《使用证》标明的院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使用证》上标明的面积或区镇建房批示上标明的面积为准。对于确属侵街占道违法占地、私搭乱建的部分不予认可。 第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认可 1、凡《使用证》上标明的院落,符合三面有墙(借墙不算)、一面有正式门窗、柱高在2米以上、房顶上有保温层、每间大于7平方米的房屋,认定为正式房屋,达不到以上标准的帐篷房或附属物给予认定。 2、宅基地四至范围内的建筑物及附属物的补偿,以测绘、 评估部门入户登记复核后的核实结果为准。 第五条 拆迁补偿政策 1、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方法,按照《北京是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24号令)和通州区21号有关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照拆迁方法的有关规定,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协议及相关合同。 3、被拆迁人持补偿款购买本村村民自住楼,村民自住楼按老户价、新户价、成本价、市场价、采取限量限价的方法出售给村民。 4、采取货币补偿方法的村民,持补偿款到其他地区购买房屋的,一律不享受此次拆迁安置楼房的相关优惠待遇及奖励。 5、结算方法:本村村民购买安置楼房的,从拆迁补偿款中扣除楼房款项后,所剩余款在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领款凭证,乙方按照有关规定持领款凭证到银行支取补偿款。购房款不足的被拆迁户及安置楼房户在签订购房协议时必须补齐购楼款,如拆迁奖励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不能将购楼款补齐,则视为自动放弃安置楼,后期不予安置。 第六条 老户 新户楼房安置原则及人员范围 一、老户、新户界定范围 1、按市区镇有关文件精神,凡1983年12月31日以前迁入本村、有合法房屋、有产权《使用证》长期居住并享受村民待遇的为老户。有合法房屋、有《使用证》但不享受村民待遇的(非农户)同样为老户。 2、1983年12月31日以后迁入本村,有合法房屋、有产权、长期居住、有《使用证》,或由镇村建房批示的产权人,或通过购买本村村民住宅并长期居住在本村的房屋购买人认定为新户。 持有《使用证》或建房批示证明的村民,根据家庭实际常住人口情况进行安置,分别享受老户价、新户价和成本价。 安置人员范围: 、本村老户、享受村民待遇的农户人员(含占地转非人员)、及服役、服刑人员,和有户口、有《使用证》的居民户。 、户口在本村并享有村民待遇的村民。 、在搬迁范围内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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