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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求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核实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5】134号)及《湖州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湖师院学生处〔2007〕13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求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工作原则
坚持以学生为本的理念,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以“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为宗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确认等级及基本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认为:特别困难学生、困难学生、一般困难三类学生。
1、特别困难学生(A类):
家庭经济情况特别困难,本人每月全部生活费用不超过268元,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学生。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及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
(2)父母离异,本人跟随方患有严重疾病或身体残疾,无劳动能力,另一方不承担抚养义务和责任;
(3)父母有一方亡故,另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
(4)父母双方残疾,有残疾证书或本人残疾,有残疾证书;
(5)本人患有严重慢性疾病,需要长期服用昂贵药品;
(6)其它与上诉条件相当的情况。
2、困难学生(B类):
家庭经济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本人每月全部生活费用不超过350元,完成学业有困难的学生。
(1)家中有两个或以上的子女读三本;
(2)父母患病,经历较大额度医疗费用或需要长期治疗及用药,无力承担子女学费;
(3)家中因特殊原因造成今后长期家庭经济困难或家庭享受政府低保待遇;
(4)父母双方下岗;
(5)父母一方残疾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
(6)其它与上诉条件相当的情况。
3、一般困难学生(C类):
本人每月全部生活费用不超过480元,能保障在校基本生活费用,但不足支付在校学习学费。
(1)家庭收入以务农为主,人口多,劳动力少;
(2)家中有老、弱病人,父母有下岗,收入低者;
(3)由于某些特殊原因,如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度减少的;
(4)其它与上诉条件相当的情况。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及程序
1、求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
(1)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院学生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各二级院系负责组织和具体落实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二级院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院系学生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班委、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服务中心全面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各二级院系应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每学年开学时,学院学生服务中心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各等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4)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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