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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县盐政稽查所责任清单行政认可.docVIP

江安县盐政稽查所责任清单行政认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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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县盐政稽查所责任清单行政认可

江安县盐政稽查所责任清单(行政认可) 表2-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食盐零售许可 责任主体 县盐政稽查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通过服务指南公示申领条件和应提交材料、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指派人员现场核实。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照《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依据《食盐专营办法》、《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单位内部纪律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7930186 江安县盐政稽查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食盐代理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盐政稽查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食盐代理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盐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食盐专营办法》、《盐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7930186 江安县盐政稽查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食盐批发企业、食盐代理批发企业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销售范围批发食盐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盐政稽查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食盐批发企业、食盐代理批发企业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销售范围批发食盐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盐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食盐专营办法》、《盐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1-7930186 江安县盐政稽查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表2-2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经营食盐零售业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县盐政稽查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经营食盐零售业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盐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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