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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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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 第三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 第四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协商与调解 第三节 应急处置 第五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损害赔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依法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以及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合理、及时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教育、公安、文化、司法行政、卫生计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学校和有关部门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安全,协助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五条 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负责指导、协调设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 第六条 建立健全学校风险防范和风险转移机制。 鼓励和提倡学生监护人或者抚养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校方责任保险承保及其理赔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 第二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 第七条 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的共同责任。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防范工作的部署、指导、检查,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制度和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监督机制,落实学校安全防范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二)指导学校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建立教师安全培训制度,组织、指导教师安全知识培训; (三)定期组织对学校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 (四)制定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协调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急处置; (五)指导和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制度和措施; (六)指导和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内部安保工作,构建校园内部治安防控网络; (二)加强学校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工作,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设置警务室或者治安岗亭,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扰乱学校秩序、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内消防工作,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学校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 (四)加强学校及其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依法在学校附近设立交通安全标志,并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车辆禁停、警示、限速等标志标线,施划人行横道线,维护交通繁忙路段学校出入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五)协助学校开展治安、消防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 第十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的检查和指导,督促学校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监督检查学校饮用水卫生、食堂和其他教学生活环境的卫生状况;及时向学校通报传染病疫情等相关情况。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教育的指导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定期对学校及周边地区餐饮、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水利(水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以及社会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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