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个人所得税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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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个人所得税法 本章概述   本章作为收益税类的主要税种,也是税法考试的重点税种之一。各种题型在考题中均出现过,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的税额计算,单选题、计算题、综合题中都是考点,而综合题常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联系。从历年情况看,出题量一般为4--5题,分值在10分左右。   近三年考题评析: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单项选择题 2题2分 1题1分 多项选择题 1题1分 1题1.5分 1题1分 计算题 1题6分 综合题 1题8分 1题12分 合 计 4题11分 2题7.5分 3题14分 本章变化内容 学习本章首先要掌握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1.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计税的办法。 即将应税所得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个人所得税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 即以某项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该项目费用减除标准(采用定额或定率扣除方法)后的余额,为该项应纳税所得额。 3.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过程中有可能与其他税种关联。 例如在转让房产时会涉及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甚至土地增值税等,取得房产租金会涉及营业税、房产税等。学员应学会通过企业所得税的理解进行正确判断。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发展 1799年产生于英国。 三、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原理:以个人的纯所得为计税依据。 四、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 分类征收制,综合征收制和混合征收制。了解各种模式的含义及其优缺点。我国目前是分类征收制。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客观题常考)   一、纳税义务人 税法规定,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和港澳台同胞,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又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纳税义务人 判定标准 征税对象范围 1.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临时离境”的不扣减天数。 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和 境外的所得 2.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指个人因学习、工作、探亲等原因消除后,没有理由在其他地方继续居留时,所要回到的地方,而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例如单位派某人去德国任财务总监,要常住三年,则三年期满后还是要回到中国,则中国为该人习惯性居住地。 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注意不是指连续居住满一年。 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一个外籍人员首次来华,如果他在1月1日入境则可能成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如果在1月3日入境,当年则不可能成为当年居民纳税义务人;如果在1月1日入境,在12月10日离境回国过圣诞节,直至次年1月25日才回中国境内。虽然一次出境超过30天,但由于是在两个纳税年度里,所以每一纳税年度里,一次出境时间没有超过30天,所以该人仍然是当年居民纳税人。 应用举例:   下列各项中,属于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的是( )。(1999年)   A.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B.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C.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个人   D.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答案】AD   注意:自2004年7月1日起, 1、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2、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也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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