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法》解读 与适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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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解读 与适用

《劳动合同法》解读 与适用 主讲嘉宾:蒋四清律师 一、东莞市劳动争议纠纷的现状、特点 1、总量大,增长速度快 2006年1月至9月东莞市受理的劳动仲裁案件为17987件 以下是东莞市两级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2000年   不足600宗   2005年1-7月  2408宗  1-12月   4000宗   2006年1-7月  4093宗(增长70%) 2005年 ,广东省各级劳动仲裁部门受理劳动案件6.12万件,占全国的19.48% 2004年以来,劳动案件分别占东莞市院和中院民事案件总数的27%; 50%.按照东莞两级法院统计,2001年至2004年,劳动争议的年收案数分别比上年递增57.6%、137.3%、29.6%、78.9%。2006年,东莞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更是全国的1/20。 2、劳动者申诉率与胜诉率高 3、集中在经济补偿金与加班加点工资 二、东莞市两级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判决取向分析 谭××于1993年7月1日进入东莞×恒公司,任职生产部课长,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10月8日,谭××向×恒公司提出书面请假,请假期限为2006年10月5日至2006年10月21日,请假期满后,谭××未返回×恒公司上班,2006年10月30日, ×恒公司对谭××作出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并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至谭××。信件内容为“谭××的请假已于2006年10月21日到期,时至2006年10月30日仍未报到上班,其已连续旷工七个工作天,依据公司《员工手册》第三章《人事规则》之第二条离职、辞职与解雇中的规定,决定从2006年10月31日起视谭××自动离职。” 谭××不服,提起仲裁,要求×恒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4600元、代通知金3900元、2004年10月30日至2006年10月6日的加班费300元。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于2007年2月2日作出东劳仲谢分庭案 [2006]39号裁决,认为“虽然被诉企业《员工手册》上规定,连续旷工超过三天者,作自动离职处理,但该规定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相抵触,故本庭对被诉企业制定的连续旷工超过三天者,作自动离职处理的规定不予认定。”由×恒公司支付谭××十二个月的经济补偿金45277.08元。 ×恒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东莞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认为其《员工手册》上规定:连续旷工三天者作自动离职处理”,同时向本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该规定是经过公示的,由于证人证言并不足以认定被告已经知晓。该规章,原告也未向本院出具被告签收《员工手册》的证据。另外,证人系原告职工,与原告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故此,原告认为其制度是通过民主程序所制定并公示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由于原告未能证明《员工手册》是通过民主程序所制定,故《员工手册》不能作为本案的审理依据。故于2007年5月18日作出(2007)东法民一初字第3344号民事判决,判令×恒公司向谭××支付经济补偿金45277.08元。 李XX于1993年6月7日受聘于东莞X业塑胶五金制品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业公司)。每月底薪1150元,但需每月工作30天,每天工作9小时,此外的上班时间为加班。2005年12月27日李XX申请仲裁,要求X业公司支付2003年11月30日至2005年11月30日间的每周周一至周五每天1小时的加班加点工资。2006年3月10日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中堂分庭作出裁决,以超过申诉时效为由驳回李XX的申诉请求。李XX不服提起诉讼,东莞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诉请发生前2年内的加班费,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存工资支付台帐至少2年,考虑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原告诉请的期间符合公平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每月工作满30天,每天工作9小时才可以获得底薪1150元,这实质是双方对劳动报酬的一种约定,该约定工作报酬的支付是否有效应当看其小时工资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小时工资。……原告的小时工资为1150/362.18小时=3.18元/小时,高于2005年3月之前实行的法定最低工资标准2.69元/小时,但低于2005年3月始实行的法定最低工资标准3.43元/小时……故应以3.43元/小时按法定比例补足加班费差额给原告,2005年3月之前则无需再支付原告加班费,”遂于2006年12月18日作出判决,判令X业公司支付李XX加班费差额793.98元及25%的补偿金198.5元.李XX不服提起上诉,东莞市中院于2007年6月25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劳动合同法》条款解读 1、立法宗旨、背景及过程 2、关于劳动合同的期限 3、关于书面劳动合同 4、关于违约金 5、关于劳动合同的无效 6、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7、关于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 8、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四、《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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