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几个疑难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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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几个疑难问题

合同法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民商审判实务若干争论问题 ——以合同法和物权法适用中争论问题为中心  专题列表 第一专题:关于违约金条款的法律适用 (一)关于违约金的法律性质的争论 (二)认定违约金过高的标准和方法 (三)主张减少违约金的方式和程序 (四)法院能否依职权调整违约金数额 (五)合同解除是否影响违约条款适用 (一)违约金的法律性质的争论与判例 补偿说? 惩罚说? 补偿与惩罚双重说 目的解释说  最高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125号判决  最高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125号判决 (二)认定违约金过高的标准和方法 参照标准和方法  《合同法解释(二) )(送审稿) 》两种方案 第30条 [减少过高的违约金] 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 第29条 [增加较低的违约金]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并支付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举证责任分配 ?   举证能力距离和强弱 (三)当事人主张减少违约金的程序 反诉或反申请  民诉法第126条   仲裁法第27条   抗辩方式 《合同法解释(二)(送审稿)》第28条:[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方式]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法院能否依职权调整违约金数额 否定与肯定两种观点    法官释明权的运用 “实体与程序”之辩 (五)合同解除是否影响违约金条款 否定与肯定两种观点    合同法第98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二专题: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和认定 《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 (经济NO.10 涉外NO.17) (一)界定和类型 (二)三个认定规则 (三)举证责任分配 (四)适用除外情形  (一)界定和类型 基本界定  预期纯利润损失 基本类型 ?   生产利润损失   经营利润损失   转售利润损失(案例:最高法院棉花买卖合同) (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的三个规则 可预见规则:时间、内容、标准 减损规则:合同法第119条 损益相抵规则 计算公式   赔偿额=可得利益损失总额-不可预见的损失-扩大的损失-受害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必要的成本。 (三)认定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总额的举证:受害方 可预见损失举证:受害方 扩大损失举证:违约方 违约收益举证:违约方 必要成本举证:受害方    (四)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除外情形 恶意欺诈:《合同法》第113条2款    人身伤亡以及精神损害    约定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合同法》第114条1款 第三专题:关于表见代理的构成和具体认定 条文:《合同法》第49条 价值:静的安全v.动的安全 判例:最高法院(2000)经终字第220号    中国银行与东方、合利公司借款担保合同案评析 要件:客观表象+善意无过失 第四专题:关于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处理 (一)缘起 · 背景 · 衡量 (二)关于案件受理的问题 (三)关于国有企业的诉权 (四)行使优先购买权主体 (五)效力认定和审查重点 (一)缘起 · 背景 · 衡量 (二)关于案件受理的问题 (五)效力认定和审查重点 主要的无效情形 第五专题:关于抵押权期间的问题 冲突来源: 《司法解释》第12条:“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三种观点 · 四种法例 · 两种模式 第六专题:区分原则与非典型担保问题 冲突来源: 《担保法》第41条、64条、76条 《物权法》第15条、23条、187条、212条、224条、226条、227条、228条 区分原则: 采纳物权行为独立性,否定无因性。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区分原则,实行“债权合同原因+物权公示变动”模式  物权法第15条  司法解释第56条2款  非典型担保形态整理 司法实务认可: 法律明确规定:  金钱质押: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  进口押汇:信托占有  回租赁:(2000)经终字267号 案例:北方国际租赁公司、佳木斯化工厂、农业银行黑龙江宏博支行融资担保纠纷 第七专题:应收账款权利质押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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