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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复习资料
《劳动法》复习资料
(一)掌握篇
1、劳动关系: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2、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在市场经济中,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主要表现在:(1)它的当事人一方固定为劳动力所有者和支出者,称劳动者,另一方固定为生产资料占有者和劳动使用者,称用人单位(或雇主)。(2)它的内容以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核心。(3)它是人身关系属性和财产关系属性结合的社会关系。(4)它是平等性质与不平等性质兼有的社会关系。(5)它是对抗性质与非对抗性质兼有的社会关系。
3、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志:基于劳动关系的内涵要点所引申出的可据以认定劳动更关系或者辨别劳动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标志。实践中可分为实质标志(或称核心标志)和形式标志。(1)实质标志是反映劳动关系的实质或核心内涵的标志。认定劳动关系的实质标志是:劳动力由他人使用→人身关系→劳动组织关系→组织从属性。(2)形式标志是反映劳动关系的形式特征的标志。现实中据以认定为形式标志有多种,如书面劳动合同、员工名册、工作证、工资支付、劳动者资格、用人单位(雇主)资格等。
4、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结构性掌握)
5、劳动行政法律关系:是劳动行政主体与劳动行政相对人之间,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有关行政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力(权利)和义务关系。
6、劳动服务法律关系:是劳动服务主体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服务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有关民事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劳务法律关系。
7、劳动法主体:是指劳动法中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享有和承担劳动法所规定的权利(职权)和义务(职责)的公民、组织和机关。
8、劳动法主体的种类:(1)劳动主体,即劳动者,是劳动力的所有者和支出者。(2)用人主体,即用人单位,是劳动力的使用者。(3)劳动行政主体,亦称劳动管理主体,是实现劳动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包括劳动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4)劳动团体,又称职业团体,是分别由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依法组成的,旨在维护和增进本团体成员在劳动关系中的共同利益的社会团体。(5)劳动服务主体,是为劳动关系的运行和发展提供社会服务的组织。
9、劳动者:广义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但并不一定是已参与劳动关系)的公民;其狭义仅指职工。
10、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此概念既可以在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意义上使用,即指劳动合同行为(亦即劳动合同的运行);也可以在法律关系(社会关系)上使用,即指劳动合同关系。
11、劳动合同的内容(框架性掌握):劳动合同条款可分为法定必备条款和约定必备条款。
12、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标准不明确的处理:(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就不明确的条款重新协商;(2)协商不成,若集体合同有相应规定的,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3)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4)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其中,“同工同酬”理论上是指不同劳动者付出相同数量和质量的劳动,就应当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实践中亦即同岗位(工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制度;“国家有关规定”是指国家规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即劳动条件基准。)
13、劳动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框架性掌握):确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和确定合同内容。
14、劳动合同无效的事由:(1)主体不合格;(2)意思表示不真实;(3)内容违法;(4)订立程序违法。【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1)意思表示不真实;(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
15、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或单方依法修改或补充劳动合同内容的法律行为。
15、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亦即劳动合同当事人阻却劳动合同存续的意志行为。
16、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因劳动合同解除以外的法律事实而消灭。
17、劳动合同解除和劳动合同终止的区别:(1)解除是劳动合同的提前消灭(或称提前终止)。对于定期劳动合同而言,是在合同目的的完全实现之前并且合同当事人双方具备法律资格时终止。终止则是劳动合同因期满、目的的实现或当事人资格丧失而终止。(2)解除须当事人依法作出提前消灭劳动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即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或一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即使具备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而无合同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的,劳动合同 仍未解除。终止则在一定法律事实出现后无需当事人合意或任何一方专门作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只需当事人在具备终止的法定事由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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