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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1:
某食品加工厂因公司业务扩大,急需包装材料,于是向甲、乙两家包装材料公司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A4型包装纸,如贵公司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去购买。”甲、乙两公司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加工厂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A4型包装纸的价格,而甲公司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食品加工厂送去了5000令A4型包装纸。在该批货物送达之前,食品加工厂得知乙公司的包装纸质量较好,而且价格合理,因此,向乙公司致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公司的10000令A4型包装纸,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在发出函电的第二天上午,乙公司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甲公司将5000令包装纸运到,食品加工厂告知甲公司,他们已决定购买乙公司的货物,因此不能购买甲公司的货物。甲公司认为,食品加工厂的拒收货物行为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甲公司向法院起诉。问题:(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
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要约邀请行为。
所谓要约邀请是指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人并不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发函的内容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价格方面的内容,可见,食品加工厂只是希望通过发函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2)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是什么行为?
甲乙两公司复函的行为是要约。
根据《合同法》第14,15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要约必须内容具体,确定,一经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
本案中,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都告知备有A4型包装纸,并告知了价格,内容明确具体,因此,他们的行为属于要约。(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属于承诺。
根据《合同法》第21条、第30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
从本案来看,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完全符合承诺的条件,属于承诺行为。(4)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25、26条,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本案中,乙公司在食品加工厂发出复函后第二天就发函表示准备发货,已表明承诺通知已到达要约人,因此,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5)食品加工厂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食品加工厂与甲公司的买卖合同未成立。
如前所述,食品加工厂向甲公司的发函是要约邀请,并不受其意思表示的拘束。甲公司的复函是要约而非承诺,食品加工厂对甲公司的要约并未承诺,因此合同未成立。
(6)食品加工厂有无义务接受甲公司的包装纸?本案中甲公司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甲公司送货的行为并非履行合同的行为,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未成立,因此食品加工厂也没有接受甲公司货物的义务,因此,甲公司因送货而受到的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
案例2:
2006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但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
4月10日,乙公司准备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将要破产。乙公司随即暂停了货物发运,并电告甲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货款已经备齐,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急需这批货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银行保函。5月25日,乙公司收到银行保函,当日向铁路运输部门支付了运费并发货。货物在运输途中,遇泥石流灾害全部灭失。
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丙银行的借款本息。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乙公司暂停发货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在本题中,乙公司并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因此,乙公司不能以不安抗辩权为由暂停发货。
在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如何交付标的物?
根据《合同法》第141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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