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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知识

民法基本原理 第一节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其可以称为市民法,但不能称为公民法。 民法有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之分。 (二)民法的特征 1、民法是调整横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是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 3、民法是各种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中发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具有直接的经济内容 均可转让和继承 当事人的地位具有平等性 关系的发生具有自愿性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基于固有人格和特定身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不具有直接的经济内容 通常不能转让和继承 当事人的地位具有平等性 关系的发生具有自愿性 三、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公民、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法人、合伙、国家以及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等等。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权利——财产权、人身权、债权、知识产权。 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 行为 智力成果 第二节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一)自然人及其法律地位 1、自然人的含义:自然人是因自然出身而取得的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公民是自然人,但自然人不一定都是公民。 2、自然人的分类及法律地位 民法上所谓的自然人,主要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三种。 从法的一般理念上讲,无论本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民法上均有平等的人格和同样的法律地位。(《民法通则》第8条) 我国对公民的有些规定,目前不能完全适用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其取得具有法定性。 其性质具有平等性。 其内容具有对应性。 其存在具有人身依附性。 2、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 出生时取得,死亡时终止。 3、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死亡并非宣告死亡。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其性质具有一定的自然属性。 其取得具有一定的条件性。 2、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根据民法的规定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类。 完全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 无行为能力人 3、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公民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法定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业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二、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1、法人的概念: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2、特征: 法人是一种独立的组织体。 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 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 (二)法人的设立条件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机构和固定的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人的民事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其受以下各种限制: 受其自身性质的限制。 受其类别划分的限制。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从事民事活动,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其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其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和内容完全一致。 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机关和代表人来行使。 第三节代理制度 一、代理制度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制度。 特征: 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实施的行为应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实施代理权利。 代理的法律后果应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1、代理适用的当事人范围: 代理人 被代理人 2、代理适用的法律行为范围:一般法律行为均可代理,下列行为不能代理: 法律规定不能代理的行为。 具有人身性的行为。 当事人约定不能代理的行为。 法律规定只能由特定人代理的行为。 违法的行为。 (三)代理的分类 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 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4、复代理 二、代理权及其行使 (一)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并可使其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资格。 代理权是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依法取得的一种法律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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