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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合同法
合同法 合同法概述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担保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合同的终止 违约责任 1. 合同法概述 1.1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达成的调整财产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和宗旨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1.合同法概述 1.2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相对性)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1. 合同法概述 1.3合同的分类 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明式合同和默式合同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1. 合同法概述 1.4 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的 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口头形式 :仅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订立的 合同,方便、效率。 书面形式:通过文字为意思表示而订立的 合同。如合同书、信件或数据电文形式 举证方便、易于分清责任。 《合同法》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33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1. 合同法概述 1.4 合同的形式: 书面形式: 《合同法》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合同法》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其他形式:通过行为表达意思表示所订立的合同。如商场设置的自动售货机。 1. 合同法概述 1.5 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条款 《合同法》第12条就合同条款作了提示性规定,一般包括: 当事人的名称或住所 标的 质量 数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办法 注意:1、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具体、完整; 2、当事人在合同中必须约定主要条款,否则合同不能成立,不同合同的主要条款是不同的。 2. 合同的订立 2.1 订立合同主体的资格 《合同法》第9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关于代理合同 2. 合同的订立 关于代理合同 法律特征: 代理合同是由代理人以当事人名义签订的合同; 代理合同由代理人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 代理人必须在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代订合同的活动; 代理合同直接向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代理行为的限制:①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不得代理②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不得代理③双方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由本人亲自实施的行为不得代理 表见代理 表面上有代理权,实际上无,被代理人承担后果 常见形式:挂靠,承包,口头授权,出借公章,盗用公章,明知他人行为不作否认表示 合同管理要规范:合同章及时收回;授权委托书要有时间限制、范围限制、金额限制 2. 合同的订立 2.2 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订约主体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订立合同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由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不同,一些合同的成立还须具有特定的要件,如实践合同、要式合同等。 2. 合同的订立 2.3 要约 概念: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当事人是要约人,要约所指向的当事人为 受要约人。 要约的构成要件: 须具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包含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原则上由要约人向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特定人发出 要约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 2. 合同的订立 2.3 要约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15条“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符合要约条件的,视为要约。” 2. 合同的订立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当事人意愿不同 内容不同 发出对象不同(是否向特定人发出)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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